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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犯罪内容,作为《刑法》307条之一,它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核心是诉讼的虚假性,基本要件是捏造事实+提起诉讼。此罪作为新增的犯罪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会涉及多种因素,也会与其他法律条文产生各种联系。同时,由于各种问题的存在,会使得此罪是适用过程中面临很多的障碍和难题,需要有效的化解,才不会使这个罪名相同虚设,才能实现最初的立法目的。本文除绪论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虚假诉讼罪的概述。理清、阐述虚假诉讼罪的基本问题。首先介绍国内外对虚假诉讼概念和内涵的规定与处理,在我国《刑法》中根据307条之一第一款的描述对虚假诉讼概念进行界定。根据该法条的表述,虚假诉讼在形式上包括以非法侵占财产为目的,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实施诈骗的诉讼诈骗行为和以侵犯他人非财产性利益的虚假诉讼两种类型;其次介绍虚假诉讼的特征与类型以及与其他概念的关系;最后根据法条概括虚假诉讼的犯罪构成与法定刑设置。第二部分分析虚假诉讼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对于虚假诉讼罪,《刑法》307条之一的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就会涉及其他相关罪名的关系。因此,需要将该法条放在刑法规范体系中明确此罪和彼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认定与处理等相关问题。首先是虚假诉讼罪在司法认定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其次是此罪与相关罪名之间的关系、界限和具体的处理,尤其是对于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做重点介绍,最后是虚假诉讼罪司法适用中的犯罪形态和共犯问题。第三部分指出虚假诉讼罪在适用中存在的难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不仅仅是刑法规范方面的对策,还要构建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充分实现刑法与其他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衔接与配合,使虚假诉讼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