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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作为中小股东救济自己权利的一把利器,能有效的弥补“资本多数决”给中小股东所带来的利益损失。我国《公司法》对该制度的引进是公司法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本文主要运用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并对如何改善我国对该制度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概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涉及该制度的内涵、必要性考察和功能分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自益权、固有权、单独股东权;期待权落空理论、对不公平的救济和衡平理论能有效的说明该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能起到流动补偿、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规制大股东诚信义务、实现利益最大化等多种功能。第二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制度架构。该部分通过对各国立法的比较分析抽象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基本要素,涉及适用的公司类型、适用的具体情形、适用的股东范围、适用的程序、公平价格的确定、权利的限制和失效、以及该制度的排他性等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分析。该部分包括对立法条文的详细解读和对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的总结以及对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评价。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适用的公司类型及股东类型未明确;适用的事项狭窄;适用的程序太简略;回购价格的确定标准缺失;缺少限制和失效条款;排他性规定缺失。第四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应明确适用的公司类型和股东类别、扩大适用的具体情形、完善适用的程序、加入限制和失效条款及排他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