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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已跃居世界前列,多层次资本市场渐成体系,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日渐显著。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规制还不严格、内幕交易的违规成本很低,近年来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内幕主体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偏离了《证券法》的“三公”原则。保荐代表人岳某内幕交易案,重点在论述岳某是否具有内幕交易主体资格与证监会在对岳某进行处罚时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的选择。由岳某、马某的保荐代表人身份,此案的发生背景,引出防范内幕交易制度完善的问题。在相关人员方面:对内幕信息的主体,要明确他们的忠实、谨慎、保密义务;对保荐代表人等特殊人员,在证明他们是否利用内幕信息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制度方面:我国内幕交易违法成本太低,应确立刑事立案标准,提高处罚水平,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威慑。此外,在确立刑事立案标准的同时,应该结合民事赔偿,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