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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对西藏地方的治理这一研究课题,历来为学者们所关注。它既属清史的研究范围,又属藏学的研究范围,只不过是各自研究的角度不同罢了。搞历史的人似乎更注重于清王朝对西藏的政治统治,侧重于研究驻藏大臣的设立、西藏地方的经济、内地与西藏的文化交流等;搞藏学的人似乎对清王朝的宗教政策、达赖、班禅的册封以及他们的内地之行更感兴趣。但是,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研究清王朝对西藏地方的治理这一课题,目前还做的很不够,特别是从一代王朝的治藏法律制度角度,据笔者所知,还没有人作过系统论述。本篇文章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按不同的历史时期,纵向论述了清朝中央政府治理西藏地方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演变,从而试图揭示不同历史时期西藏地方社会历史的不同特点、清王朝根据这些特点而制定的各项法律制度的现实作用和历史意义,同时阐述笔者对清王朝治理西藏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并试图补充和修改前人论述清代藏事中的一些不足。全文分为导言、五个篇章和结束语,各部分主要论述的问题有: <WP=3>导言,叙述了自元代西藏正式成为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域以来,元、明、清三代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治理情况和各自的特点。第一章,清朝初年,清政府通过分封统治西藏的蒙古首领固始汗和黄教领袖达赖喇嘛的方法,将西藏纳入清朝的版图,这一时期,清政府实行的是“以蒙治藏”的政教分离体制,所以立法也是以《十三法典》为代表的地方性立法。随着“平准安藏”的胜利,清政府采取扶植以颇罗鼐为代表的藏族世俗贵族的“以藏治藏”的新政策,但治藏体制仍为政教分离,为了给将来系统性治藏法规的出台奠定基础,清政府在这一时期,开始了在青海藏区的立法工作,文中简要介绍了《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禁约青海十二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三部法规的情况。 第二章,颇罗鼐去世后,西藏爆发了珠尔墨特那木扎勒叛乱事件,事件平定后,清政府出台了第一部治藏基本法---《酌定藏内善后章程》,根据这部章程,西藏结束了政教分离体制,初步确立了政教合一体制。文中论述了《酌定藏内善后章程》的立法经过、主要内容、法律地位、初步确立的政教合一体制的情况,阐明了笔者的一些观点。 第三章,十八世纪七十年代廓尔喀的两次侵藏,暴露了西藏诸多体制的弊端,在清中央政府出兵驱逐了入侵者之后,清朝出台了全面治藏的基本法----《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在方方面面定章立制,并根据章程最终确立了驻藏大臣总摄,达赖、班禅分管前后藏政教事务的政教合一体制。文中论述了章程所规定的驻藏大臣地位与职权、金瓶掣签制度和西藏地方的人事、军事、外事、财税、货币、司法、宗教管理等制度,并介绍了政教合一的西藏政权机构的基本情况,阐述了笔者的见解。 第四章,清朝中后期,西藏均衡领主和农奴的封建负担、抚辑西藏百姓、稳定社会秩序、遏制寺庙及上层僧侣权势和财富的急剧膨胀、防止少数特权人物把持政教机构、振作呈积弱之势的驻藏大臣职权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清政府着力进行了<WP=4>治藏变法,文中对这一时期出台的《铁虎清册》和《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作了论述。 第五章,清政府在大力加强治藏立法的同时,也着力进行了治藏法规的编纂工作,文中介绍了《理藩院则例》和《大清会典》两部法典中治藏法规的编纂情况。结束语,对全文进行了简要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