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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历史悠久,法律文献翻译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翻译类型之一。作为翻译领域专门用途语言翻译的一个分支,法律翻译要受到法律语言和法律文化的双重制约。国内外关于法律翻译的理论探讨主要以语言学理论为支撑,而且对当代法律文本翻译的关注程度要远远超过古代法律文本。目前,在国内,古代法律文献的翻译问题很少被提及,尚未开展较为系统的研究。本文运用互文性理论,以《唐律》为研究语料切入中国古代法律文本的英译研究,是对中国古代法律翻译研究的一种全新的尝试。本研究旨在建构中国古代法律文本英译的理论框架,指导中国古代法律文本的翻译实践,对外传播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为全球多元文化建设服务。
本文从文本的分类研究入手,首先指出文本类型与翻译研究的相关性,认为不同类型的法律文本需要确定不同的翻译目标,采取不同的翻译策略。接着,本文论述了翻译的互文性特征,并进一步揭示了法律翻译实现互文转换的三个层面:词汇、句法和语篇层面。法律翻译在这三个层面的互文转换分别体现为“参照”、“词语复现”、“法律专业术语”、“被赋予法律意义的普通词语”,法律语言的高度程式化语句“条件句”、“允许句”、“要求句”、“禁令句”等以及语类、主题/话题、结构和功能的跨语言、跨文化的吸收和转化。然后,本文提出了中国古代法律文本英译的理论框架,运用互文性理论系统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本英译的五个方面的问题:互文转换的理据性、目标、标准、层次性和补偿问题。人类语言的普遍性和中外法律逻辑思维模式的相似性是翻译得以进行的基础,亦即中国古代法律文本互文转换的理据;中国古代法律文本英译的目标是,原文法律文本与目的语法律文本在信息功能和规范功能上的互文转换,但规范功能的互文转换仅限于语言层面的功能对等,而非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效果对等;鉴于古代法律文本的非权威性特点,中国古代法律文本英译除了要遵循法律翻译的准确性、一致性等一般标准外,还要遵循语言简化倾向和句法归化倾向两个标准;中国古代法律文本英译宏观层面的互文转换是指“编、章、节、条”等的互文对应,微观层面的互文转换是指词汇、句法和语篇等三个方面的互文对应;互文转换中的补偿要遵循五个原则,即需求原则、相关原则、等功能原则、比照补足原则和层级原则;补偿要在词汇、句法和语篇三个层面进行:补偿的策略包括借用功能对等词、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进行描述性释义、创造新词、语法成分补足和语篇衔接手段补足等。最后,本文以《唐律》为个案研究,以华莱士·约翰逊《唐律》英译本为参照,进行了译文的比读、复译和分析。
本文运用理论描述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本的英译问题,属于定性研究范畴。鉴于法律翻译的一般性和古代法律文本翻译的特殊性,本文对法律翻译的一般原则、目标、标准等进行了修补,提出了适合中国古代法律英译的互文转换模式。个案研究是以翻译实践环节来验证本文所提出的理论模式的可行性和实用性,揭示古代法律文本英译应该遵循的普遍规律,以进一步完善古代法律文本英译的互文转换理论模式,提高中国古代法律文本英译的质量。因此,本研究走的是一条“基于理论、面向实践”的研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