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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特兰·罗素曾说过“至今还没有人创造成功一种既可信赖同时又自圆其说的哲学……不能自圆其说的哲学绝不会完全正确,但是自圆其说的哲学满可以全盘错误。……最富有结果的各派哲学向来包含着显眼的自相矛盾,但是正为了这个缘故才部分正确。”这个说法完全适用于各种围绕着“法律”而建立的各种理论。当代享有显赫声誉的一位学者罗纳德·德沃金建构的学说体系也概莫能外。在德沃金整个学术活动的探索过程中,从最初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开始,其思考方向逐渐向更宽广的领域延伸,最终形成一套自己的理论体系,其中的经脉结构涉及权利理论、法律阐释理论、政治道德理论几个明显突出的部分。往细处来说,权利论涵盖了权利与正义、自由和平等、资源平等论等问题;法律阐释理论涉及到争议与自由裁量、原则与规则、概念与概念观的区别、唯一正确答案、内在怀疑主义和外在怀疑主义等;政治道德理论涉及合宪性民主、权力边界问题和道德维度等。纵观德沃金的整个理论体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解决始终是德沃金理论建构的直接目标,这个目标的完成能够间接回答法律正当性的问题,从而也会为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进行有力的辩护。 本文致力于对德沃金整体性法律阐释理论的探究,这是他理论体系中最为精彩的一部分,处于一个核心和关键的地位。也是他前期的理论的系统化从而为他向更宽广的研究领域拓展搭建了一个平台。本文通过回溯德沃金生活的时代,试图通过他所处时代的背景,揭示出他可能所面临以及思索的问题;通过德沃金对实证主义理论的批判引介,梳理出导向德沃金的整体性法理阐释论的线索;之后再通过对伽达默尔的引介,探究德沃金如何在哲学阐释学的启发之下,汲取哲学阐释学的智识资源,运用到法哲学当中,最终形成一个法律和道德问题的解决思路。本文认为,德沃金关注最直接的乃是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他的理论当中,他试图搭设一个桥梁将法律与道德联系起来并努力让法律成为道德的一部分,在他的阐释理论中,道德问题尽管看似在法律实践中通过阐释而渗透进来,但其实道德领域的诸多价值其实已经蕴含在实践之中。德沃金其实并没有“发明”一套新的方法,而更多的只是鼓励人们去相信:在自由主义的宽容原则之下,即便在秉持多种多样的道德观和价值立场的情况之中,人们依旧能够有恰当的方式达成共识找到出路。而本文最终则会证明,德沃金的法律阐释理论,不仅是他智识洞见下对法律实践的建设性见解,亦体现了他对身处社群之中的个体之命运的关怀,对正义的求索,以及给我们的理论和实践生活带来的深刻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