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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随着科技的蓬勃发展,各个国家之间进行贸易往来,追求共同盈利才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为了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于2018年6月29日相继在深圳以及西安设立了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以期为我国日后的“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而且在国际社会中,以往更为受人青睐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由于其缺点,致使国际社会开始寻找下一个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开始了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浪潮。
本文章主要有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主要讲了本篇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学术界对于国际商事法庭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作者关于本篇文章的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作用以及意义,并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制度进行一个概括性的论述。
第三部分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制度的现状以及问题进行叙述。其中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制度现状为法官国籍要求为中国公民、不允许外国律师参加我国的司法活动、我国国际商事法庭采取一审终审制度、我国国内相关法律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法官进行约束,但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对专家委员进行监督以及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只采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制度。而问题为以下:首先,法官国籍单一使外国当事人不安;第二,我国不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会造成当事人无法选择中意的诉讼代理人,从而而降低选择接受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意愿;第三,一审终审制度缺乏足够的救济途径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对专家学者缺乏相应的监督制度;最后,专家学者仅能提供咨询意见以及参与调解斡旋实为大材小用,应当鼓励其在合议庭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部分主要对原因进行分析。首先,由于国家主权因素以及国内法律法规的考虑,对法官的国籍进行限制;第二,出于国家主权因素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稳定性的考虑拒绝对外籍律师开放市场;第三,出于判决可以得到有效执行以及效率的考虑,我国采取一审终审制度;第四,由于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仍处于国内法院系统内,因此法官也同样受到国内法律法规的约束;最后,高额的标的额以及涉外因素注定了只能适用合议庭制度。
第五部分则是提供了完善建议。首先,应当出台具体的法官选任管理规则并吸收国际法官;第二,我国涉外法律人才仍然不足,应当大力培养;第三,我们应当设立上诉机构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保障效率;第四,建立问责制度来规范管理专家委员;最后,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官组成合议庭。
本文章主要有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主要讲了本篇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学术界对于国际商事法庭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作者关于本篇文章的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作用以及意义,并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制度进行一个概括性的论述。
第三部分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制度的现状以及问题进行叙述。其中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制度现状为法官国籍要求为中国公民、不允许外国律师参加我国的司法活动、我国国际商事法庭采取一审终审制度、我国国内相关法律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法官进行约束,但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对专家委员进行监督以及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只采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制度。而问题为以下:首先,法官国籍单一使外国当事人不安;第二,我国不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会造成当事人无法选择中意的诉讼代理人,从而而降低选择接受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意愿;第三,一审终审制度缺乏足够的救济途径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对专家学者缺乏相应的监督制度;最后,专家学者仅能提供咨询意见以及参与调解斡旋实为大材小用,应当鼓励其在合议庭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部分主要对原因进行分析。首先,由于国家主权因素以及国内法律法规的考虑,对法官的国籍进行限制;第二,出于国家主权因素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稳定性的考虑拒绝对外籍律师开放市场;第三,出于判决可以得到有效执行以及效率的考虑,我国采取一审终审制度;第四,由于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仍处于国内法院系统内,因此法官也同样受到国内法律法规的约束;最后,高额的标的额以及涉外因素注定了只能适用合议庭制度。
第五部分则是提供了完善建议。首先,应当出台具体的法官选任管理规则并吸收国际法官;第二,我国涉外法律人才仍然不足,应当大力培养;第三,我们应当设立上诉机构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保障效率;第四,建立问责制度来规范管理专家委员;最后,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官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