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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基础理论。在简要介绍犯罪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基础性问题,主要是共同犯罪停止形态与单独犯罪停止形态的不同之处。在共同犯罪的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共犯人中没有人成立犯罪中止,那么,共同犯罪的形态与各个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则基本上是统一的。笔者认为,造成二者区别的主要原因在于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特征和共犯责任的两个重要原则,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和责任依附实行行为的原则。 第一章,共同犯罪与犯罪既遂。由于本文的四章内容大致按照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思路展开,所以在本章分别对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进行简单介绍。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既遂应以实行犯的既遂为标志。共同实行犯只要其中一人的行为达到既遂,共同实行犯的全体均以既遂论。就组织犯来说,其组织犯罪集团的行为是整个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从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是为共同犯罪的整体服务的,目的在于整个共同犯罪的顺利实施或者进行。因此,组织行为只是共同犯罪的预备行为,而非实行行为。 第二章,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1。对于犯罪预备与共同实行犯主要探讨两个相关的问题。一是共同实行犯罪的人在其预备阶段能否存在犯罪预备形态(共同实行犯的预备犯)。二是这种预备犯是否可能构成共同实行犯(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二人以上预备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的,既构成犯罪预备也构成共同犯罪,是一种“共同预备犯罪”。对于共同预备犯的刑事责任,量刑的顺序,应首先确定是某罪的预备犯,选择对应的法定刑标准;再根据参与预备的人实际所起的作用确定其为主犯或从犯,并依照主犯或从犯的处罚原则在所选择的量刑幅度内具体决定刑罚。2。对于教唆犯与犯罪预备,主要探讨预备犯的教唆犯和教唆犯的预备犯。对于前者,笔者认为,预备犯的教唆犯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予以处罚。教唆他人犯罪而在被教唆人构成预备犯的情况下,该教唆犯应属于犯罪未遂。对于预备犯的教唆犯的处罚,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和顺序性,体现出略微复杂的特点。对于后者,笔者认为,笔者认为,处罚教唆犯的预备行为不够合理也无实际意义。原因在于,第一,教唆行为具有相对从属性,即相对于实行行为具有从属性,教唆的预备简直就是仅处于犯意阶段,充其量能够称“犯意流露”或“轻度的犯意征表”,处罚它无异于处罚思想犯,不正义。第二,教唆犯仅有总则规定而无分则规定,属于“纯修正的犯罪构成”,不宜再突破其成立要件再修正。第三,预备教唆犯的社会危害性很小,一般没有惩罚的必要。第四,如果硬性追诉,则诉讼成本额高,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3。对于帮助犯与犯罪预备,主要探讨帮助犯的预备犯和预备犯的帮助犯。对于帮助犯的预备犯,应当认定为符合新刑法第13条但书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成立犯罪。在我国,对于在预备阶段的帮助犯的处罚原则上是肯定的。被帮助人构成预备犯,帮助犯也构成预备犯。 第三章,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1。关于共同犯罪未遂形态的”着手”问题,笔者认为,组织犯应以实行犯的着手为标准,组织犯以实行犯的着手为其着手;共同实行犯只要一人着手实行犯罪,整个犯罪即已进人着手实行状态;只有当被教唆的人着手实施被教唆的犯罪时才被视为教唆犯的着手;帮助行为的着手一般以以正犯的着手为标志,但对于事前通谋的事中帮助犯来说,帮助犯的着手应以帮助犯开始实施帮助行为为标志。2。关于共同犯罪未遂形态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问题,笔者认为,就组织犯、实行犯和帮助犯而言,除单个人犯罪中的那些“意志以外的原因”外,导致组织犯、实行犯和帮助犯犯罪未遂的原因还包括其他共同犯罪人有效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原因。教唆犯的未遂中的“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教唆行为因教唆者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教唆的情形;二是教唆行为实行完毕后遭被教唆的人拒绝;是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产生犯意后又自动放弃犯意,也没有实施任何犯罪(包括没有进行犯罪预备);四是被教唆的人产生犯意并进行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又自动中止犯罪,或被制止构成犯罪预备;五是被教唆的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后犯罪未遂或者自动中止犯罪。3。笔者认为帮助犯的未遂存在以正犯着手以后。 第四章,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笔者认为,组织犯的中止表现为积极有效地阻止整个共同犯罪行为向完成形态继续发展,具体包括在组织成立犯罪集团的过程中、犯罪集团已经建立,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某些共犯人已经开始按照原犯罪计划实施犯罪三种情形。就共同正犯而言,当所有正犯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实行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时,这部分正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正犯,则是未遂犯。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教唆犯中止的成立,要求教唆犯自动中止教唆,并且自动有效地防止(被教唆人实施的被教唆的犯罪)犯罪结果发生。帮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应是自动停止帮助行为,必要时还需要采取积极措施,使自己已实施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不再起作用,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事前有通谋的事后帮助犯要成立犯罪中止,如果只是简单地时候拒绝提供帮助还难以成立犯罪中止,其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实行犯实施犯罪前或者实施犯罪过程中明确提出事后拒绝提供帮助,并且在实行犯既遂后,客观上没有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