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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在我们国家的立法上并不是完全新的领域,但是其多散落于各个部门法中。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47条关于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也并不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总则性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出现使得我们国家法律学术届开始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目前学者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还是比较法研究,大多参考的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的德国,台湾地区等相关规定。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适用,而且在大陆法系得到广泛认可。我们国家既然在在侵权法的立法上选择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但是目前相对粗糙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使得我们必须对该制度加以完善,适合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文旨在通过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的方法,主要参考美国法的一些规定,反思目前国内的立法现状,试图对于我国侵权法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做一个相对系统的研究,提出一些相对有新意的建议。文章第一部分旨在概括性的介绍惩罚赔偿金的概念,性质及功能。文章第二部分以美国判例法及各州立法为蓝本,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最近20年来的一些重要争议问题作了一个具体的讨论。这一部分对于美国关于惩罚性赔偿是否合宪的争议,其具体数额应予考量的因素做出了详细的论述,为后文的比较研究提供了基础。文章第三部分罗列了惩罚性赔偿目前在我国立法上的成果。目前我国立法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多散见于合同法,伴随侵权立法的完善侵权关系也慢慢进入了调整的范围。着重研究了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47条中的规定,讨论了该条法规和其它法规的相互作用,该条立法的不足等。文章第四部分,试图在前文的基础上,对于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设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具有一点正面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