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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日益严峻,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体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养老压力。而与之相对的,是逐渐弱化的家庭养老功能、数量少且门槛高的公办养老机构以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且费用高昂的私营养老机构,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为此,政府必须积极探索新的提供养老服务的方式,将部分养老职能向社会转移,转移的一种渠道就是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方式来提供养老服务。本文围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这一研究课题,通过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养老服务”这三个概念的界定,深入剖析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的具体内涵和特征。从理论上看,“新公共服务理论”、“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和“第三方治理理论”都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提供了支持。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这一模式的推广和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予以指导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不懈努力,投入一定的物力财力进行实践。为了更为深入地了解这一模式在我国的运行情况,更好地发现问题,本文引入了济南市的案例研究。济南市政府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和挑战,及时转变管理理念,改变社会管理模式,利用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做法提供了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及养老领域的创新型服务项目等多种养老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该模式在济南还处于探索阶段,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都不够成熟,因此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政府方面,资金投入不足,尚未形成稳定的预算机制,且缺乏规范的购买程序和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社会组织方面,社会组织自身力量薄弱,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且在竞标时往往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服务对象方面,部分老年人不信任不配合,并且因为自身公民意识的薄弱和相关意见反馈机制的不足,老年人在养老服务供给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整体较低。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对英国、美国和日本这三个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相关实践进行了分析,发达国家推行社会养老工作的前提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得益于其社会中蓬勃发展的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领域形成了多元化的参与机制。并且,由于发达国家的社会慈善事业比较发达,养老服务领域除了有政府的资助外,还有多种渠道的资金来源。为了保障养老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发达国家政府还建立起了严格的监督评估体系,对服务人员的水平也做出了明确要求。结合我国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本文为完善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提出了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加大财政投入、规范各方权责、完善购买流程和监督评估体系以及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等建议,以期为这一模式的推广和发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