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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模式已经由纠问式变为抗辩式,为了适应这种审判模式,我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法官应当予以证据认证是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但由于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对证据认证制度的相关内容规定的不完善,理论界对证据认证的含义、客体、内容与相关问题也未达统一认识,致使法官的证据认证活动无法可依,同时又极易导致法官随意认证,滥用自由裁量权。 鉴于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各证据认证理论观点进行深刻分析研究后,明确提出证据认证的概念应定义为:证据认证是指审理本案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从而确认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活动。证据认证的主体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证据认证主体必须是享有审判权的人;二是证据认证的主体必须亲自参与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等庭审活动;三是证据认证的主体必须是对案件做出审判的人员。 本文从两大法系的证据认证模式,现代自由心证的证据认证模式,结合我国的证据认证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明确提出证据认证活动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制约: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活动,法官的素质,认证主体的业务水平及其职业道德,生活经验法则,证明标准及证据规则等。 本文立足于我国证据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证据认证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操作规范进行分析研究,明确提出我国证据认证制度存在如下问题:立法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认证活动具有随意性;认证活动具有不公开性;我国证据认证制度缺少当事人对错误认证的救济机制,认证的监管制约机制也不完善。并且针对我国现阶段证据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了相关具体的完善建议:建立严密科学的证据规则,完善证据立法;建立可行有效的机制遏制认证的主观随意性;完善认证公开制度等。 通过本文的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认证制度提出具体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制方式改革、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一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