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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发挥了商品价格发现和风险转移的重要功能,其成功运行离不开健全的法律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管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期货交易的界定,这是关系到期货法和期货监管机构管辖范围的重要问题。期货交易的界定包含“期货合约”的定义和交易的界定两个层面的问题。前一层面问题的主要目的是区分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从而将不存在操纵问题、没有监管必要的远期合约排除在期货监管范围外;后一层面问题的主要目的则是界定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划分标准,以实现保护零售投资者的利益、防止过度投机的监管目标。 中国现行法将期货交易界定的重点放在后一层面问题上,对“期货合约”本身没有实质性的定义,现行法下对“变相期货交易”认定标准实际上是交易所的认定标准,因缺乏公众参与要素,该概念未能准确体现保护零售者的意图,反而带来法律不确定性。 美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非常健全,其期货交易的界定是立法、司法、监管实践共同完善的结果。对于“期货合约”的定义,美国以意图交付要素为核心,构建了包括“合同条款特定化、交易参与人特征和交付义务的法定强制执行力”的“三要素”检验标准来界定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期货交易的监管要求是交易所场内交易,区别场内与场外交易的根本原因是是否有公众参与。 通过对美国期货交易界定的研究,中国未来的期货交易立法应至少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期货交易的界定:明确期货合约的法定定义;借鉴美国“三要素”标准,构建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的实质性界定标准;承认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合法地位;解除交易场所和交易机制在期货市场的垄断;将是否有公众参与交易作为区别场内与场外交易要求的核心要素,以弥补现行法下期货交易界定标准的缺陷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