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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契约财产制)。所谓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相对,指配偶或即将成为配偶的双方当事人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其所适用的财产制。该选定财产制的契约即称为夫妻财产制契约。约定财产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这在我国的婚姻立法中也得到了反映。五十年代的《婚姻法》未对约定财产制加以规定;八十年代的《婚姻法》则是以但书的形式对约定财产制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并且是以法定财产制为原则,约定财产制为补充;而在新《婚姻法》则是以专条对约定夫妻财产制加以了规定。 但是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一些基本概念的运用不够准确、一些重要的制度也未涉及,实在是另人遗憾。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更好的指导婚姻当事人运用夫妻财产制契约来规范其婚姻财产关系,充分发挥夫妻财产制契约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本文对夫妻财产制契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认识。同时,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文章首先指出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法律特征。 第二部分:文章分析了夫妻财产制契约法律性质问题。由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法律性质直接决定了它的法律适用,因此,要正确的适用法律就必须对其性质加以认定。文中在对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性质进行认定后,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部分:为了更好的引导当事人订立有效的夫妻财产制契约,本文对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成立及有效要件进行了探讨,指出了夫妻财产制契约的一般成立和有效要件,同时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自身的特性,指出了其成立和有效的特殊要件。 第四部分:论述了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夫妻财产制契约不仅仅直接影响着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与交易安全(第三人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因此,文章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进行论述,并对夫妻财产制契约与交易安全的维护以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溯及力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最后,指出了我国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立法建议。 第五部分:论述了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解除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做出规定,实在是立法的一大漏洞,不利于婚姻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本文结合其他国家的规定,对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解除问题进行了介绍,为今后我国的立法完善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