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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权力专横、滥用与腐败,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独特运作机制,具有彰善瘅恶,防止、纠正偏差或失误、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统一贯彻实施的功能。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台官、宪官,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方式主要是弹劾违法失职的官吏。谏官又称言官,职在规谏讽谕,以匡君主,监察方式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御史行纠弹官邪之责,谏官司谏正君失之任,二者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较为完善的监察体系。
御史台作为封建监察制度的主干,是与行政、审判、军事等机构平行独立的中央专门监察机关。隋代监察制度与前代相比有很大的发展变化。一是在组织上,整顿御史台机构建制,淡化御史的天子监察官身份,强调独立行使监察权;废除御史台官属由台主任命之制,改由中央吏部考核任命,或由三省长官推荐,皇帝敕授;制定地方监察法规“六察”。二是强化监察机关和监察官的各项职责与权力。御史台不仅有行政监察权,而且有司法监督权和部分审判权。行政监察权主要是监督百官行为,维护和保证国家政令的贯彻执行,对违法犯罪、违礼、失职的官吏进行纠举弹劾。司法监督权是御史通过参与立法、司法,监督法律的贯彻执行来实现的。如参与国家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审判,监督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受理申诉和控告;巡视刑狱等。由御史直接审理的案件,大都是皇帝交办的案件,即诏狱,该审判权是有限的、个别的。同时,御史还拥有监督经济、军旅等权力。
谏官言谏系统是隋代监察制度中又一重要部分。谏官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对立法和决策监督的制度。隋文帝废除南北朝以来的集书省,将主掌献纳谏议的官员并入门下省,使机构简化,职责明晰。隋炀帝对门下省的改革,主要是废除负责出使、皇帝侍从、顾问等官职,使门下省成为审核中央政令的纯粹的国家政务机关,有其进步因素。
从监察制度的实施效果和作用上看,隋文帝统治时期,君臣励精图治,政治清明,文帝本人虚心纳谏,支持重视监察,监察官的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隋炀帝统治时期,就监察制度本身而言是完善的,监察官员也能尽职守责,但由于炀帝本人唯我独尊,刚愎自用,不听谏言,对监察制度的纠察官邪,“以匡人君”,调节制衡作用不予重视,甚至错误理解,导致一个个重大政策失误的发生。因此,在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的效果虽与制度的完善和监察官员的素质有密切的关系,但起决定作用的是皇帝的重视程度、个人品格与素养。
在中国封建时代的政治法律文化氛围中形成的隋代监察制度,其制度建构、监察体系、监察规范等,不仅是对前代封建王朝的一次全面总结,而且多有制度创新的意义。深入挖掘监察官运用法律约束权力、规范权力,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不畏权贵,弹劾非法,勇于谏诤,弘扬正气;选任监察官,明确标准,严格考核,凭实绩黜陟等监察法律文化的内在资源,对于当下加强监察和廉政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