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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作为一种常用的金融工具,至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美国在1982年通过了10b-18法案,该法案就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进行了详细规范,使股票回购有章可循。至此以后,股票回购在美国市场上快速发展,到1999年上市公司用于股票回购的金额首次超过了现金股利。在美国的示范效应下,世界上其它国家也纷纷逐渐放开了对股票回购的限制,股票回购在加拿大、英国、我国香港、日本等证券市场上也得到了上市公司的广泛使用。归纳起来,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主要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作为现金股利的替代方式回报股东,在有些国家具有税收上的优势;二是作为稳定市场的手段,在市场低迷时,上市公司通过大规模的股票回购来提振市场信心,阻止市场下跌。
我国2005年通过的新公司法第143条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下面四种情形下回购自己公司的股份: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同年,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此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行为。2008年10月9日又出台了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回购程序。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推动了股票回购在我国的发展。
本文首先回顾了股票回购已有的研究成果。很多学者发现股票回购具有价格效应,即上市公司发布股票回购公告后,公司股价具有正的累积超常收益率。为了解释这种现象,提出了信号理论假说、自由现金流导致的代理成本假说、资本配置假说、股利替代假说、资本结构调整假说、并购防御假说等六种假说,本文对这些假说进行了逐一介绍。
然后,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股票回购进行了全面分析。从我国证券市场诞生到2011年底,总共发生了57起股票回购案例,通过归纳总结,将其分为了两类。一类是向大股东定向回购,总共有39个案例,大部分发生在股权分置改革期间,主要是为了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另一类是公开市场回购,共有18个案例,都发生在股市低迷时,上市公司为了稳定公司股价而进行回购。在此基础上,本文运用事件研究法考察了上市公司发布股票回购公告后公司股价的变动情况,实证发现和国外的情况差不多,在事件窗口期内累积超常收益显著为正。样本总体的累积平均超常收益达到了10.25%,定向回购样本公司的累积平均超常收益达到了11.6%,公开市场股票回购的累积平均超常收益达到了7.3%。运用前面的各种假说来解释我国市场上股票回购的价格效应,发现定向回购容易解释,实施定向回购的公司,回购后公司的基本面发生了很大改变。回购后样本公司的平均每股收益、平均每股净资产、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0.22元、3.15元、5.2%,较回购前的-0.02、2.78、-4.72%有显著提高。而进行公开市场股票回购的公司,回购后公司基本面并无明显改善,回购当年和回购后一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较回购前一年反而有所下降。公开市场股票回购都发生在市场下跌时,公司通过股票回购表达了对市场估值的不认可,其他市场参与者基于信息不对称假设给予了积极回应。
在本文的最后一章里,将股票回购和大股东增持进行了比较。大股东增持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运用得更为广泛,在行情低迷时,监管部门希望通过鼓励大股东增持来稳定市场。研究表明,大股东增持确实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鼓励大股东增持有两个缺陷:一是过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不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当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还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股东之间不能相互制衡,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护,大股东增增持不利于股权结构的优化;二是大股东增持比起股票回购更可能产生市场操纵。从长远来看,更应该鼓励股票回购的发展。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当前股票回购面临的障碍:一是证券市场成立以来的重融资倾向未改变,股东利益至高无上还远未成为上市公司的共识;二是我国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上市公司资本支出很大,大量回购不太现实;三是我国监管机构不允许库存股的存在,上市公司回购的股票只能注销,公司的资本规模会缩小,这和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热衷于做大股本相矛盾。监管层之所以不允许库存股的存在,是担心上市公司炒卖自身股票,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监管层能够允许库存股的存在,那么未来股票回购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必会得到更广泛的运用,一方面替代现金股利成为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方式之一,另一面成为股市下跌时,稳定市场的有力工具。
本文的贡献在于,研究的范围涵盖了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市场上所有的股票回购案例,对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将股票回购和大股东增持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虽然大股东增持在目前运用更为广泛,单从长远发展来看,监管层更应该鼓励股票回购。但是囿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较少,特别是公开市场回购的更少,研究的样本不充分,文章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够牢固。
我国2005年通过的新公司法第143条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下面四种情形下回购自己公司的股份: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同年,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此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行为。2008年10月9日又出台了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回购程序。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推动了股票回购在我国的发展。
本文首先回顾了股票回购已有的研究成果。很多学者发现股票回购具有价格效应,即上市公司发布股票回购公告后,公司股价具有正的累积超常收益率。为了解释这种现象,提出了信号理论假说、自由现金流导致的代理成本假说、资本配置假说、股利替代假说、资本结构调整假说、并购防御假说等六种假说,本文对这些假说进行了逐一介绍。
然后,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股票回购进行了全面分析。从我国证券市场诞生到2011年底,总共发生了57起股票回购案例,通过归纳总结,将其分为了两类。一类是向大股东定向回购,总共有39个案例,大部分发生在股权分置改革期间,主要是为了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另一类是公开市场回购,共有18个案例,都发生在股市低迷时,上市公司为了稳定公司股价而进行回购。在此基础上,本文运用事件研究法考察了上市公司发布股票回购公告后公司股价的变动情况,实证发现和国外的情况差不多,在事件窗口期内累积超常收益显著为正。样本总体的累积平均超常收益达到了10.25%,定向回购样本公司的累积平均超常收益达到了11.6%,公开市场股票回购的累积平均超常收益达到了7.3%。运用前面的各种假说来解释我国市场上股票回购的价格效应,发现定向回购容易解释,实施定向回购的公司,回购后公司的基本面发生了很大改变。回购后样本公司的平均每股收益、平均每股净资产、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0.22元、3.15元、5.2%,较回购前的-0.02、2.78、-4.72%有显著提高。而进行公开市场股票回购的公司,回购后公司基本面并无明显改善,回购当年和回购后一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较回购前一年反而有所下降。公开市场股票回购都发生在市场下跌时,公司通过股票回购表达了对市场估值的不认可,其他市场参与者基于信息不对称假设给予了积极回应。
在本文的最后一章里,将股票回购和大股东增持进行了比较。大股东增持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运用得更为广泛,在行情低迷时,监管部门希望通过鼓励大股东增持来稳定市场。研究表明,大股东增持确实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鼓励大股东增持有两个缺陷:一是过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不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当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还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股东之间不能相互制衡,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护,大股东增增持不利于股权结构的优化;二是大股东增持比起股票回购更可能产生市场操纵。从长远来看,更应该鼓励股票回购的发展。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当前股票回购面临的障碍:一是证券市场成立以来的重融资倾向未改变,股东利益至高无上还远未成为上市公司的共识;二是我国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上市公司资本支出很大,大量回购不太现实;三是我国监管机构不允许库存股的存在,上市公司回购的股票只能注销,公司的资本规模会缩小,这和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热衷于做大股本相矛盾。监管层之所以不允许库存股的存在,是担心上市公司炒卖自身股票,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监管层能够允许库存股的存在,那么未来股票回购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必会得到更广泛的运用,一方面替代现金股利成为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方式之一,另一面成为股市下跌时,稳定市场的有力工具。
本文的贡献在于,研究的范围涵盖了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市场上所有的股票回购案例,对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将股票回购和大股东增持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虽然大股东增持在目前运用更为广泛,单从长远发展来看,监管层更应该鼓励股票回购。但是囿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较少,特别是公开市场回购的更少,研究的样本不充分,文章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够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