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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是举世尊崇的杰出的政治活动家、革命家,也是适乎世界潮流、与时俱进的伟大的思想家、理论家,他的法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清末的传统法制忽视个人的基本权利,根本无公平性和正义性可言,这种法制现状是孙中山法制思想形成的社会基础;孙中山游历了欧美许多国家,在游历和考察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对西方资产阶级法制思想的羡慕,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借鉴“自由、平等、博爱”思想,是孙中山法制思想形成的思想基础;传统法制是近代法制的历史根基,近代法制是传统法制的延续,中国法律文化是世界多元法律文化体系中的重要一元,独具特色,这是孙中山法制思想形成的文化基础。民权主义是孙中山三民主义的核心,也是孙中山法制思想的立论基础,代表着近代中国民权政体学说的最高水平。宪法思想是孙中山法制思想的核心内容。他在总结中外法制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五权宪法的理论,并指导了建设革命政权的实际活动。唤醒民众是孙中山法制思想的理论飞跃。中国是一个有两千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在近代又饱受西方帝国主义的奴役而沦为半殖民地。专制统治和帝国主义侵略所造成的精神创作和落后意识,只能在一个相当长的民主环境中才能得到医治,民主意识的养成不可能瞬息而就。所以孙中山创造性地制定了“军政、训政、宪政”三期建设的规划。当然,孙中山的法制思想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他突出强调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而没有高度重视工农阶级力量,并从法律上肯定和保障他们的政治经济利益,这是孙中山宪政蓝图的最大不足。孙中山过度强调了宪法的作用,忽略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即使颁布一部好宪法,也必然被封建势力所阻挠,被顽固分子所障碍这个社会现实。同时,孙中山的“政府万能”论也走向了国家集权主义的道路。由于政府行政权力的过分集中和强大,“五权”不可能做到平衡,它实际成为以行政权为中心的一种集权体制,这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自由观念是截<WP=52>然对立的。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孙中山的法制思想,发现它带给我们的历史借鉴也是多方面的。例如,孙中山在辛亥革命胜利后,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但都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原因是人民大众对这些资产阶级法律持怀疑态度。这就告诉我们,法律体系不仅要有外在的制度层面,还应有内在的观念层面,没有与制度层面相适应的观念层面,法律便成为空洞的教条。孙中山看到了法律是深植于一定社会文化的产物,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状况、文化观念、风俗人情等许多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不能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来达到我们法律现代化的目标。中国只能照自己社会的情形,迎合世界潮流去做,我们的社会才可以改良,国家方能进步。另外,孙中山颇有远见地提出一切政党和团体及个人都应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思想,这是他根据中国传统专制现实融会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积极创新的结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