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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由于存在着种种弊端,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房地产税制、适时开征物业税,已成为当前我国新一轮不动产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费用。2005年11月,国家税务局局长谢旭人、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2005中国财税论坛上也表示,我国将在“十一五”期间稳步推进物业税。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是以房地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为纳税人,以保有阶段为主要课税环节,即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缴纳的税值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的一种税。物业税具有税源稳定、方便征管、税收中性、在物业保有阶段征税、税额随着物业评估价值而变化的特点。无论是从经济学还是经济法的角度分析,开征物业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通过分析借鉴境外物业税收法律制度可以看出,一个成熟完整的物业税收体系,就要能够让物业税作为地方税种并成为地方的主要财政收入;要能够以市场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和信用信息机制;要能适时扩大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简化优化税种。此外,还需要重视不动产法规的建设,尽可能地做到法律、命令、规则相互配套,使各项管理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现行房地产制度,存在税权划分不清、税种设置、计税依据、征收范围不合理、税收政策不统一,权威性差、配套的辅助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物业税所涉及的物业的自身特性、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使立法开征物业税成为可能。而不论是从增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抑制政府短期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还是从平衡社会财富、端正消费心态来看,改革房地产制度,开征物业税,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构建物业税收法律制度,首先要明确立法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合理负担原则是物业立法需要遵循的。其次,要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选择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更为可靠。而设计出具体的法律制度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更是必不可少。应该对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征收范围、纳税人、税基和税率加以规定,并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评估体系,健全房地产登记制度,尽快建立并积极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本文正是通过对物业税的概念、性质的研究以及对境外物业税收法律制度借鉴分析,说明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我国物业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做出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