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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模式被应用到各行各业,发展迅速。随着城市人口激增、新技术迅猛发展以及公众需求多样化,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的出行方式应运而生,它具有骑行方便快捷,能够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出行低碳环保,与人们日益增强的环保观念契合;缓解交通压力,跟得上快节奏的生活等优势,因而在短时间内受到公众的喜爱。但是,毋庸讳言,每一个新兴事物在发展初期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总是会受到自身固有缺陷以及市场失灵的阻碍,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共享单车也不例外,在方便公众生活的同时也产生了准入门槛低、退出机制不完善、竞争机制不健康、押金管理有缺陷、用户信息泄露、用户用车不文明等亟需解决的问题,而现有的传统行政规制体系在应对这些新问题时,难免显得有些捉襟见肘。目前,我国对共享单车的法律规制仍处于“观望”、尝试、摸索阶段。学术界对共享单车的研究略少且多集中在对共享单车引发的刑事问题、押金问题等方面,缺乏对共享单车行政规制进行的专门研究,权威性观点就更少。实践经验方面更是处于一片空白,新经济的迅猛发展远远超出政府的预料范围,现有的对传统商业模式的行政规制在面对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应对它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对共享单车进行行政规制无法借鉴理论基础和已有实践,只能从实际出发根据整个行业的发展特点因势利导,探索新的规制模式。对共享单车进行行政规制,首先要深度了解其产生背景及发展特点,既要注意区分共享单车与传统有桩自行车,也要厘清共享单车与共享经济的关系,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也不可将二者完全割裂。其次在理论依据上,要深入分析政府对共享单车进行行政规制有无必要性以及是否存在合理性,也可以通过分析政府对网约车这一新兴模式从无到有的行政规制获得启发,为共享单车的行政规制提供思路。其次应当充分分析共享单车发展至今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指单车行业自身存在的缺陷,也包括用户在骑行过程中出现的不文明等问题以及政府在规制上出现的漏洞等问题,只有全面分析共享单车发展过程中各方主体的问题,才制定出更具针对性、更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最后在具体规制方面,应当依据对问题的剖析及共享单车自身发展特点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协同、用户参与的多元规制模式。一方面,合作规制不是新概念,政府越来越多地利用与企业及公众的合作实现高效监管目标;另一方面共享单车对传统规制模式的挑战意味着政府不可能是唯一的规制主体,必须号召共享单车行业协同治理,引导单车用户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