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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作为过失犯罪中重要理论之一,是传统过失理论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变化之下理论创新的产物。信赖原则对于过失犯罪成立与否的认定、对过失犯罪关键因素之一的注意义务的分担的认定以及最后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并愈发在过失犯罪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诚如很多其他刑法理论一样,我们对于信赖原则的研究同样属于“泊来品”,不仅研究时间比较短而且研究深度也有限,但其无论对于我国刑法理论还是社会发展都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本问主要试图从信赖原则的含义、产生背景、理论渊源、德日司法中的适用以及我国对该理论的借鉴等方面展开论述。即本文大致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关于信赖原则产生之背景或曰产生之条件,笔者大致将其划为社会背景与理论背景。社会背景之中大致有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社会分工的细化,而理论背景乃基于刑法之过失犯罪理论的变迁,即由旧过失论向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的发展。信赖原则确立之理论渊源乃社会相当性理论、可容许之危险理论及危险分配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在承认“相当性”之社会行为免受否定评价,对其予以信赖之论点上,与信赖原则具有互通性;可容许之危险理论在信赖其他相关人为适当行为,从而肯定行为人所为一定危险行为乃“可容许”之论点上,与信赖原则意义相通;危险分配理论在行为人因信赖他人行为之基础上,从而予以“减轻其负担”之论点上亦与信赖原则一致。关于信赖原则之司法适用,笔者主要以德日为例从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上之适用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上之适用以及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上之适用三个方面展开了论述,同时提出信赖原则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不局限于交通事故上之适用了,在德日等国家除了扩大到如上所述的医疗过失、监督过失之外,还适用于其他重要的工矿业、食品行业、建筑行业等许多具有危险性的领域,并且成为了确认危险行业过失成立的重要理论。最后,笔者提出,结合信赖原则提出之目的以及信赖原则适用的条件等,在我国处理诸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监督过失等范围内是完全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予以适用信赖原则的。同时随着在我国适用信赖原则的客观与主观条件将越发成熟,信赖原则势必随着现实发展的进一步变化而与时俱进,亦即扩大其在过失犯罪中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