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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也是我国政府改革的重要目标,而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环节。行政问责制的有效实施和完善,有助于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优化政府管理体制,提高我国政府的管理水平;同时也是规范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我国行政问责制正式实施始于非典时期,自2003年起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发展,彰显了我国政府致力于建设行政问责制与责任型政府的决心和信心,中央和地方行政问责法规相继出台,我国行政问责制逐渐走上有法可依的常态化、规范化道路。我国行政问责制也正在经历由消极被动的同体问责向积极主动的异体问责转变,逐渐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由意外事故问责向常规行为问责转变,由追究有过问责向追究无为问责转变。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并逐年呈持续增长态势,人们在探讨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方法和措施的同时,行政问责制也愈来愈成为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逐渐成为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制度创新。在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行政问责制的运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对于事件的妥善处置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践行了建设责任政府的理念,但这还与行政问责制应发挥的功能以及社会公众的期望相距甚远。为了充分发挥行政问责制的预防和惩戒功能,更好地建设责任型政府,必须深入分析群体性事件中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困境及其根源。本文以2009年6月发生在我国湖北省石首市的一起群体性事件为案例,分析和研究在石首事件中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例如问责主体单一,问责客体不明确,问责范围狭窄,问责程序不严格等,并分析了产生这些困境的根源:思想陈旧,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政治体制不完善等。最后本文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主要包括明确问责主体,拓展问责范围,严格规范问责程序,完善问责法律制度以及大力弘扬问责文化等,以期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条有益的思路,更好地推进我国政府依法行政,促进责任政府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