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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经营行为的决策自由,在公司这种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中,自由的体现就是公司的自治权,这是私法自治在公司上的延续。学界早已对公司自治权理论达成了广泛共识,各国的公司立法也充分凸现了公司自治权的重要性。由此,对于公司自治权的重视是各国立法实践的整体趋势。我国在新近的《公司法》修订中对公司自治权提出了强调,立法的方向也是对公司自治权的倾斜和扩大。但是,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并不是孤立、单一的主体,公司在经济交往中的行为理所当然地会对公司自身之外的其他主体造成影响。所以,在公司的自治权得到充分行使的同时,对自治权规定一个限度,对市场整体秩序的规范实属必要。通过对公司自治权加以合理的限制,是为了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更好的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自由。对于在公司自治之外的限制,最好的、最有效和最常见的就是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在理论和立法实践都在强调扩大公司自治权的时候,适时、合理地提出公司自治权的限度和措施是具有非常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本文就是在充分认识和分析公司自治权的基础上,提出对公司的自治制定限度,分析施以限制的合理性和实践措施的可行性。 公司自治权的问题,在国外的理论和立法实践上早已取到了共识。出于对自由经济的崇尚,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在立法实践中都对公司的自治采用不同的方式加以确认,而对公司自治的限制却几乎没有涉及。我国的经济体制是由相对管制较为严格的计划经济向自由的市场经济的转型,所以在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中对于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关注甚少。但是,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时期,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越来越重视公司立法中的公司自治权问题。我国新的《公司法》便贯彻了加大公司自治权的思路,强调自由市场经济中的公司主体的自治。 强调公司自治权是公司法领域的一个趋势,顺应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突出主体的意思自治。但是,自由与限度又是一对共存的矛盾体。公司自治与公司自治权的限制,就是辨证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公司自治决策应当是在必要和适度的限度内的充分自治,而对公司自治权加以限制,是在公司经营自由前提下对自治合理行使的保障,适度的限制是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