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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不仅与公共道德联系紧密,更是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重要基础。家庭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容易引发恶性的刑事犯罪案件,近几年类似案件的层出不穷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相关数据表明,在夫妻婚姻生活中,有约占四分之一女性表示曾经遭受过另一半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关于禁止家庭暴力,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系统和完善,缺乏完备且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和手段。但是随着家庭暴力行为的不断发生,因家暴致残致死的现象屡见不鲜,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依靠公权力干预家暴的道路上树立了新的里程碑。由于目前该制度仍然处在萌芽阶段。社会的普及程度不高;部分法条尚未完善;在内容方面显得过于简单单薄等各种原因,造成了在实践中的成效低于预期。申请和签发程序中存在受害人提供证据困难;协助执行的权责不明;违令行为的惩罚的力度不足等诸多问题。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层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并逐步完善。本文的正文共分为四个章节进行论述,第一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含义和发展历程进行了简要的介绍,通过评析“强制措施说”和“行为保全说”在性质上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差异,提出了本人对性质归属上的见解。并且详细介绍了该法令的具体内容。第二章分析了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现状,通过列举该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揭露实际法律问题。第三章在对英美两国保护令的立法及实践相比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的有利经验。最后一章主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从制度内容、举证责任、执法主体、惩罚机制等方面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提出完善建议。笔者建议,首先,在主体上应扩大代为申请人的范围;在内容上增加保护令的种类;对财产方面作出进一步细致规定;并增加针对加害人的辅助措施。其次,合理分配申请保护令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适当降低认定家暴事实存在的证明标准,另外在执行保护令过程中应明确职能部门的具体权责分工,将公安机关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机关,并加深与其他机关的配合与协作。增强违令行为的惩罚机制。最后应逐步建立对受害人的救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