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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财政部发布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简称CAS 33),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拓宽了合并的范围,同时引入主体的概念,改进控制的定义,并强调控制的三要素,对控制的本质内容做出阐述,推进控制的实质性内涵发展更上新台阶。但在2015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监管报告中指出,运用“控制”原则判断是否应将被投资主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是实务中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其中包括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判断、涉及委托或受托经营时合并范围的确定等。经过两年多的准则应用实践,本文发现广大财务工作者对于控制概念的本质和合并范围界定的标准认识仍存在较大分歧,对于现有控制三要素的定义和原有表决权、董事会过半数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以及制定财务经营政策、协议安排等原有标准之间的过渡和衔接认知存在较大脱节;对于特殊目的实体的控制界定中提及的风险报酬因素认识不清,仍围绕风险报酬因素是控制本质的观念或存在其他类似错误指导。本文在分析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合并范围界定标准演变基础上,发现三方准则制定机构对于控制是合并的基础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归纳总结出控制的关键因素演变的逻辑路径:从最初的过半数股权到下一个阶段的过半数表决权、董事会过半数决策权和大多数董事会成员的人事任免权、制定财务经营政策和协议安排下实质控制,再到如今的权力控制模型。本文通过对控制标准的比较分析,梳理了控制的三要素内涵,探讨和前期控制关键要素之间的联系,深化对目前控制统一定义的逻辑认识。本文第四章结合代理关系的四大权重要素,对控制权力本质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做出一定的延伸和拓展。通过拓展控制的内涵和外延以期有利于解决和规范代理关系下合并范围界定的实务中存在的分歧,有利于更新新准则颁布后会计人员在会计实务中的模糊或错误观念从而改善应用实践。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一是控制的权力本质,二是代理关系下控制权的判断。两者研究的核心思想是权力来源于权利,但是,赋予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权利并不必然导致投资者拥有相应的权力,我们需要获取以投票权、关键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权、重要管理人员的关联方关系和代理关系下四要素等重要证据,结合控制现有权力本质三要素进行综合考虑。其次如果某一主体对另一主体的风险回报敞口或所获取的利益规模和可变性越大,投资者争取多项权利而获得权力的激励就越强。投资者在被投资主体中承担的风险本身和权力之间有关联但是不能仅仅通过承担的风险回报规模确定投资者对被投资者是否拥有权力。因此从权利过渡到权力的环节判断至关重要,也是控制判断的核心内容。最后,本文给出控制判断的建议和代理关系下控制标准的研究启示。权力是控制的核心要素,也是控制实质内容演变的必然归宿;建立在权力控制模型下的代理关系判断应以传统代理理论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为指导,综合判断相关权重因素,同时注意实质性剥夺权的多种表现形式和决策权范围下合同及相关法律条文限制对代理人角色判断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