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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刑法界对德、日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了颇多研究与探讨,对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中的生存路径提出了诸多见解,但充满人性关怀的期待可能性似乎并没有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的重视,蕴含“法律不强人所难”精神的期待可能性,在我国是否无足轻重?它与我国刑法有着什么关系?探索和分析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领域所处的地位,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学界和大众的期待可能性在我国的运用问题,对于案件的合法合理解决、人们对法律的理性评价以及刑事理论的丰富尤其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顺有重大意义。本文将在介绍德、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基础上,剖析期待可能性的内涵,然后对我国学者有关期待可能性的研究成果进行重点概括,明确争议的焦点,最后对故意、过失、不可抗力等概念进行分析,阐明期待可能性与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对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中所承担的角色进行还原。期待可能性一词虽为舶来品,其思想却不是全新的,只不过这一术语把心理上的选择自由完全涵盖了,于是具备了对意志自由完整的评价功能。自“癖马案”以来,德国学界就以完整的角度探讨期待可能性,经过迈耶、弗兰克、戈登修米特等学者的努力,期待可能性理论不断完善,以期待可能性为核心的规范责任论凭借其实质合理性迅速成为备受追捧的有责性理论。规范责任论认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违法行为,不仅要具备责任能力、故意或者过失,还要具备期待可能性,才能成立责任。期待可能性充满对人性的体谅和尊重,拥有强大的生命力,理应成为定罪量刑的考虑因素。期待可能性关注行为人行为之时为合法行为的心理可能性,其内涵有二:一是对期待可能性进行判断以行为人身体自由和对违法结果有认识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受到物理性限制或者对违法结果没有认识,期待可能性就没有讨论的必要和可能;二是期待可能性具有这样的作用——有期待可能性,行为人才能成立犯罪,没有期待可能性,行为人不能成立犯罪,期待可能性的大小还相应地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期待可能性”的字样,却有着体现期待可能性思想的规定,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但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与期待可能性无关。期待可能性也不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但不满14或者16周岁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年龄所体现出来的辨认、控制能力却可以成为影响期待可能性的客观因素,只是因为刑法将这类人完全排除在犯罪之外,所以对不满14或者16周岁的人没有必要进行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期待可能性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一直默默存在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主观方面,独立于故意、过失,与故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除外)共同对一切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规范。由于很少有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情形,因而只需要用没有期待不可能性事由来认定期待可能性的存在即可。包含期待不可能性事由的犯罪排除事由不是与犯罪成立四要件并列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部分,而是对犯罪成立四要件进行否定的简便方式。期待可能性强大的定罪量刑功能决定其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其判断标准的无法统一也使得立法者的法律选择成为必要。但可以明确的是,期待不可能性事由对行为人造成的心理压迫以行为人面临确属无奈的困境为条件,这种迫不得已的困境需要依据行为人行为之时的客观环境、自身能力、他人行为等外部条件来认定,对这些条件综合判断后提炼出的具有正当影响力的异常因素就是期待不可能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