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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方面扮演着行政管理活动中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却因其制定过程的不规范性给公众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这不仅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也阻碍了依法行政理念的发展。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大,管理混乱,制定主体多头,可其却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具体实施的工具,对相对人的权益有直接的影响。由于目前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来规定,其监督体系也不够完善,导致司法权难以有效制约行政权。尽管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诸多问题,但其仍是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依据,它能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本文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基本理论出发,探析我国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现状及其成因,并对构建与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出可行性方案建议,以此来规范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实现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进而实现行政程序的价值和功能。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基本理论的论述。界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学界称谓的差异性、从而解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特征和重要性,并探讨了引入行政程序概念的意义。第二章:国内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现状。包括国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现状、我国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现状以及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适用的原则和制度。第三章: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原因。针对我国行政程序意识淡薄、行政程序制度缺失、制定主体混乱、监督体制存在缺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原因分析,以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良策。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构建。作者拟出制定程序的指导思想,并从程序制定本身和整个制定工作过程中其他辅助制度两个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的具体制度进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