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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更应注重其促进公益、传播文化的社会功能。我国对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的现实水平,充分考虑广大最终用户的文化需求和实际购买能力,以及大众对知识财富的道德认知水平。因此,我们在研究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问题时,应当引入利益平衡机制。这一机制要求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人的保护不仅应当充分有效,而且应当适度与合理。
本文以技术特征为背景,以利益平衡的理念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线,通过比较研究欧、日等国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分析了我国软件最终用户立法的不足。在研究软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追究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软件最终用户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一般要件等理论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如何完善我国软件著作权立法,分析了不同类型软件最终用户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得出应当对软件最终用户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结论。本文试图建立一种合理的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模式,从而使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水平既符合WTO规则要求,又不脱离我国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实际;既维护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发挥其促进公益、传播文化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