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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技术的全面发展,将21世纪带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不断遭受侵犯,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更是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毋庸置疑,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了各个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个虚拟世界中,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尽管在这股巨大的洪流中体制内的一些措施和必要的调试已经出炉或者工正在发挥作用,但是其中的缺陷和弊端依然难以掩盖。在这种背景下,以“网络环境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为题,对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和探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分为三章,以下分别简述其内容:第一章,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本章主要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和探讨,重点着墨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现状和特点。进入21世纪,我们正面临“数字版权”的新时代。这是一件幸事,也有其不幸——版权的私权性质遏制了网上刑事保护的范围力度,网络上形形色色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给传统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提出了诸多新的课题。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特点是具有高智能、高隐蔽性、高影响性,这对侦查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大量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都是运用民事、行政手段进行调节,刑法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完善起来。第二章,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本章借助传统刑法四要件的理论路径,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犯罪进行了条分缕析,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客观方面主要讨论复制和发行,其中,理论界一直存有疑虑并且经过反复探讨的“临时复制”是讨论的重点,最后的结论为此行为不应包含在刑法所规定的“复制”一词中。对于网络服务商、计算机软件的最终用户是否能成为著作权犯罪的主体,承担最终的刑事责任这一问题,则分情况得出了明确结论。主观方面,着力主张放宽“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认为如此才能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进行更为有力的保护。第三章,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构想。本章是基于现有的刑法架构中对网络环境中刑法保护之不足进行补缺性的探讨,既有法理方面的探究,也有刑法体系的分析。首先指出现有刑法规定之不足,其次指出我国刑法对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是缺位的。最后认为刑法需要在考虑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对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犯罪进行有效的规制。这些做法包含扩大保护范围,放弃目的要件,完善刑罚体系,同时借鉴国外有益的相关立法、司法实践,做好对著作权犯罪的有效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