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中的情感

来源 :武汉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yh071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情感是内在于司法中的一部分。大量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当事人、律师、检察官、法官等主体在司法活动中的行为避免不了情感因素的影响。研究司法过程中的情感因素有利于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增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促使诉讼程序民主化和科学化,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中的情感,既有可能是道德情感,也有可能是法律情感,这取决于特定的司法场景以及主体的信念和对这种场景的理解。司法中的情感有区别于其他情感的特征,它附属于司法活动主体,产生于某种法律规制的事态,会推动主体采取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情感所依赖的信念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依赖于它是否有事实或证据的支撑。司法需要对主体的情感做出评价,司法也能够就情感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问题作出不偏不倚的裁断。司法的价值和情感的评价所依赖的价值是一致的。
  在司法过程中,影响司法活动主体的情感主要由愤怒、内疚和同情三种组成。愤怒情感所依赖的信念是认知到伤害的事实以及它的不正当。愤怒会引发报复或者攻击性行为,还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受害者的愤怒对侦查机关提供的协助对于尽快使得加害者受到追诉和惩罚起着积极作用。侦查活动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合理进行,否则极易激发起涉案当事人的愤怒。法官对当事人和公众愤怒情感的有效回应能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和社会认可度。同情情感有助于构建良善社会,有助于减少个体的攻击性行为,增加个体的亲社会行为。对他人苦难和遭受不正义的同情能成为社会进步的推动性力量。同情促使法官把被告人看做一个具有权利和尊严的、希望赢得尊重的公民来对待。法官通过移情想象,努力地感受位于不公处境中人们的情绪和感受,这是正确解决法律中的事实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内疚情感促使着主体接受、认同和维护整体的社会安排和法律制度,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程序中,司法工作人员产生的内疚感能够促使其及时纠正错误,补救对权利人的侵害行为。
  司法中情感具有推动司法正义实现的功能。司法中正义判断的前提性条件是正义感。正义感在法官的司法裁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作为法源,可作为重要的裁判方法,丰富法官的三段论推理或者涵摄的思维过程。法官的正义感促使法官做出正义的判决。司法中利用情感保障人权,应注意受害者的愤怒情感,促使其诉权的行使;改变“以口供为中心”的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通过司法过程中的正当程序平息当事人的愤怒;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充分行使其辩护权,杜绝冤假错案,提升普通公民的安全感。
  司法中情感具有提升诉讼效率的功能。通过情感可以提升当事人效率,也可以提升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的效率。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合理利用情感可处理司法过程中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利用当事人的同情和内疚情感,可提高法院的调解率;利用受害者的宽恕感或违法者的内疚感,可推进协商性司法。司法活动中注重当事人的情感,可提高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配合度。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情感所起的作用并不是毫无限度的,而是在一定的约束之下。可利用法律规则对法官的情感进行规制。法官的情感在裁判中发挥作用应该受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制约,应重视当事人、公众等其他主体的情感对法官情感的规制。一旦公众情感建立在虚假事实的基础上,其非理性的表达形成的社会压力会对法官的独立审判产生负面影响,公众情感在司法场域中的表达应受到规制。
  司法文明的实现,需要关注主体在司法场域中的行为,一方面,注意到司法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的情感的相互影响和互动,特别是司法人员有效的利用情感来达成司法正义和提升诉讼效率的目的,在另一方面司法活动中情感的作用应该受到一定的规制,使得情感的作用在合理的限度内。司法的文明、司法的人性化需要不断的对司法活动中人的情感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究。对司法中情感的研究能够推动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
其他文献
监察体制改革整合了体制内反腐监督力量,塑造了高效集中的国家监察机关,《监察法》赋予了其强大的监察调查权,同时也引发了权力是否受到制约的忧虑。现行制度内缺少能有效监督监察委调查权的外部监督主体。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本应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对监察调查工作也是配合大于制约。调查权本身是一种对人身财产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权力,在缺少有效制约的情况下极易被滥用,导致公民权利被侵犯,司法公正性也会因此受
学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涌现了一系列法律电影,这些法律电影细致地刻画了我国的大众法律文化,但是从法治现代化的视角看,电影中体现大众法律文化仍然不能够满足法治现代化对于法律文化的要求,中国的大众法律文化当中仍然具有许多问题,例如人治传统盛行使得形式法治难以得到贯彻落实,传统民间法盛行使得人权保障举步维艰,导致法律在价值层面出现偏差。以及大众法律文化体现出公民相对薄弱的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和理性意识,这些
本论文基于比较法视角,主要探讨了以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中所涉诉讼系属理论、规范与判例所持见解。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规范与司法实例,分别讨论了诉讼系属开启对于我国民事立案制度变革的理论借鉴价值、诉讼系属重要效力规则对于更正与完善我国相关规范与实务做法的参考意义、以及诉讼系属终结对中国关联制度的启示。  全文由“引言”、“第一章诉讼系属与我国法的关联及其意义”、“
学位
本文以认知偏差形成的一般心理机制分析我国法治的社会认知偏差,最终为如何加强法治关于“人”的建设建言献策。  第一章通过心理学的概念引申出法治的社会认知偏差的定义,即人们对法治进行社会认知的过程中出现问题,由此导致的人们对法治的直接或间接的经验与事实、标准及应然状态的偏离。法治的社会认知偏差具备普遍性,其消除与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之间并不是单纯正向的线性关系,本质上是落后于社会存在发展的低层次的社会意
学位
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视角下研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宜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宏大的理论建构研究范式转向精细化的规范分析研究范式。  研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可立足于党内法规的定位和性质,将党内法规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同国家法律并行并存的法规范。另外,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作为一种以规范为对象的控制机制
学位
英国素有“近代宪法之母”的美誉,也是全世界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国家。从王权空前强大的都铎王朝到经过国家分裂、内战爆发、流血弑君、共和诞生、军事独裁、王朝复辟、光荣革命这一系列跌宕起伏事件后的汉诺威王朝,英国的宪政体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议会大权独揽,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领域实质上的掌权者。与此相对,手握各项权力之源的国王,却逐渐退居幕后,成为名义上的国家化身,其内核就在于其曾经拥有的庞大
国际投资法中互动最密切的一组法律关系无疑是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在二者之间,几乎只有东道国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尤其是,作为国际投资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投资条约,整体缺乏投资者义务方面的规定。这并不符合常理,而从跨国投资者对国际投资以及国际投资条约适用所造成的许多实际问题来看,这也缺乏合理化的解释。而近年来国际投资法制的一系列改革主要侧重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对于实体权利义务,尤其是投
近年来,一国枉顾外国国家官员理应在国际法上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权,径直对他国国家官员行使本国刑事管辖权的案件频频发生,导致各国本应正常、友好的国家间关系骤然紧张,严重威胁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鉴于国际法自身所具有的稳定性特征,国际法规则制度的形成通常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历程。因此,截至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形成一套成熟且完备的可用以处理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的制度性框架体系。尽管该问题发轫于传统管
学位
2018年10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为理论研究提供了的新的课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制度内涵、价值追求、运行机制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探讨。为规范制度运用,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印发了《指导意见》,回应和解答了绝大部分的实务问题。但实践中仍有些问题有待解决,如认罪认罚自愿性、被告人反悔上诉处理、证明标准和法官的审查责任、从宽的实现等。有学者运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这
学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实质是行政权对市场运行的介入。这种介入既可能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