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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在中国的日益凸显,对公民环境权益和公共环境权益的妥善保护已经成为法律面临的一大课题。由传统的行政法发展而来的环境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的环境私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基本上可以使那些环境权益受到政府行政行为侵害的公众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但是,对于环境公益受到政府行为侵害的情形,除了寄希望于政府的自我监督和纠正外,并无其他的补救途径。公民要想以诉讼的方式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在现行的环境行政诉讼中还找不到法律依据。而且,由于环境恶化程度往往与解决处理的时效密切相关,一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损坏环境之虞,诉讼的纠错功能就尤为迫切。可以说,在环境行政诉讼领域,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更甚于个案救济。 我国由于受到基本国情的限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激化,正视矛盾、积极寻求解决办法才是明智之举。虽然我国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很多方面还不成熟,但已是大势所趋,我们应该顺势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解决环境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更好发展。 正是基于这种状况,本文从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两方面出发,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研究。 首先,本文概述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和特征,阐述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和意义。这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 其次,本文介绍了美国、日本、欧洲国家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提出了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这是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及其借鉴。 再次,本文指出了我国公众环境实体权供给不足,分析了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的缺陷,论述了受案范围方面存在的不足。这是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障碍。 最后,本文提出应建立完备的环境权权利体系,要扩展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并建立其他的配套措施,即改进诉讼费用的预付方式、合理分担诉讼费用、建立胜诉奖励机制、诉讼期间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