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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智能手机不断普及,移动客户端蓬勃发展,云计算技术日益成熟,大数据时代的物联网和互联网+技术,使得人们衣食住行都可实现线上购买。信息网络在丰富人们社会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和挑战,在该领域实施的网络犯罪数量呈几何式增长趋势,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与本世纪初网络犯罪单纯以网络为犯罪工具不同,当今线上与线下互动式的网络模式滋生了各种新型的纯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比网络化的传统犯罪危害性更大。当前互联网发展一个显著特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技术支持之外,更扮演着强大的管理功能,在基础设施信息流动中的控制程度变强,日渐成为网络空间权力的中心。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积极履行或待于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甚至受利益驱动故意纵容第三方实施犯罪行为,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网络安全将无从谈起。因此应建立政府、网民个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分别承担预防传统犯罪网络化,遏制新型网络犯罪、保护网民隐私信息、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新体系。在政府、网民个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分别承担各自责任的责任追究新体系当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认定成为网络空间治理当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刑法修正案(九)》回应问题关切,突破传统犯罪网络化的相关理论,创制了纯正网络犯罪,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问题,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旨在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旨在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旨在打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法条关于本罪的罪状描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然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立法机关未予以明确,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涵也不清,没有义务履行的明确标准和“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判断标准,导致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从出台至今,在司法判决中的判决数量仅为个位数,一度沦为僵尸条款。以本罪的关键核心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落脚点,本文首先梳理了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的学说争鸣,从而得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本质角色定位是保证人的结论,引用“保证人说”的相关理论,得出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主体认定应当回归到本罪保护的法益上的结论,即一切损害本罪保护法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应该纳入到本罪的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上,根据具体的保护法益的不同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类型化。厘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主体,需要深度分析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容。分析内容之前,首先必须明晰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性质是法律义务和作为义务。进而述评学界关于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学说,对各种学说进行述评以期综合各种学说优缺点得出新的思考,结合本罪在适用中凸显的问题,将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内容认定的方法落实到动态确认上,以达到适应本罪的行政附随性,适应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给法律、行政法规带来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不断更新的发展状态。“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相关内容,成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入罪的实质要件,因此合理适用本罪必须努力构建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履行标准和义务违反的标准,准确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改正。在法条规定较为简单的情况下,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从解释论上打开一条通道,以弥补本罪罪状的在适用中的不明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