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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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在享受大自然的资源馈赠的同时,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也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生态环境损害,这最终将威胁到全体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生存环境。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集中关注点都在于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结果的事后填补,而对环境公共利益的预防性司法救济缺乏关注。生态环境损害一旦发生就难以完全修复,预防性司法救济是防范环境风险发生和蔓延的必然路径,也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应然诉求。事实上,环境保护的优先价值在于事前的风险预防,而非事后的损害赔偿。如果能将司法介入时间提前至生态损害的危险发生之时,就能够从源头上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最佳效果。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理应具有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的双重价值,而且要以事先预防价值的实现作为首要目标。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进行了概念辨析和价值论证。通过与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目标、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全面比较,最终回归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风险预防、环境保护、利益衡量等方面的价值优越性。第二部分,全面梳理了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其中着重介绍了“五小叶槭”案和“云南绿孔雀”案的基本案情,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以问题意识为基本导向,提出司法适用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第三部分,深入剖析当前的发展困境,包括存在受案标准认定不明确、起诉主体范围狭窄、举证责任分配不尽合理、责任承担方式有待完善这四个方面。第四部分,探索提出未来的完善路径。在受案标准认定问题上,要将重大风险的内涵合理界定为环境危险,并且要细化具体认定标准,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在认定过程的积极作用。在起诉主体范围问题上,主张扩展至公民个人并且强化诉讼激励和事前审查作用。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要区别于传统侵权诉讼的举证规则而采用举证责任转换规则,借助科学数据的积累分析提供规范化的证据标准。在责任承担问题上,要通过禁止令、和解协议来提升责任承担方式的有效性、灵活性,也要借助长期执行监督机制、环境执行惩罚机制、专门执行监督机构来保障风险预防功能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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