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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意义的选举,肇始于清末西方民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与实践。晚清政府为维持摇摇欲坠的统治,宣布“预备立宪”,在中央设立资政院,在地方设立咨议局,首次在中国试行选举制度。民国成立以后,面临宪政体制建设,在议员选举制度方面,自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至北京政府时期,均颁布了大量国会议员选举、省议会议员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议员选举制度。本文以法社会学的视角,结合社会历史背景,对民国前期的议员选举法的内容及其施行状况进行研究,并给予客观全面的评价。全文写作分为四章,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晚清时期西方选举制度的引入和试行。晚清时期,中国商品经济的继续发展、清政府为挽救岌岌可危的政权而转变统治思路,以及西方选举思想在中国传播途径的日益广泛,为中国引入选举制度准备了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随着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先后颁布《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资政院章程》、《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西方选举制度开始在中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并进行了初步的尝试。第二章,民国前期议员选举法的制定及内容。中华民国成立后,临时参议院着手制定国会组织法及国会议员选举法,具体包括:《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各省复选区划表》、《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参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等。第一届国会选举以此为依据进行。段祺瑞上台后,操纵成立临时参议院,对《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进行修改,并组织第二届国会选举。与国会议员选举法的制定同步,《省议会议员选举法》也在较短时间内制定出台,其内容与《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及《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存在较大相似性,但也有独特之处。第三章,民国前期议员选举法的施行。在民国前期两次国会议员选举及各省省议会议员选举活动中,选民资格调查、政党参与竞选、选民投票、选票统计及公布选举结果、选举诉讼体现了实践中选举法的运行状况,是最值得关注的。民国未实现全国范围的人口普查,各省开展了单独的选民资格调查,但存在遗漏和浮报情况;政党参与竞选是该时期议员选举的一道亮色,增加了选举的民主性和活跃性,竞选手段有公开合法的,也有隐蔽非法的;选民投票是选举活动的核心,总体来看,民国前期议员选举在投票日期、投票场所和具体投票活动等方面组织到位、秩序良好,但也存在投票延期、投票率低等问题;选票统计和公布选举结果总体情况较好,但一些地方也存在不合程序之处;选举舞弊违法情况在民国前期议员选举中出现较多,选举诉讼程序对选举活动起到了司法保障作用。第四章,对民国前期议员选举法及其施行的评价。积极意义表现在选举法标榜民权,开创了中国的选举时代;民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受到启蒙,民主参政能力得到锻炼;对少数民族地区选举给予特殊关照,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的政治向心力。存在的问题表现在民众参与率较低,办理选举的技术不完善,选举弊病时有发生。余论部分,对民国前期的议员选举法给予积极评价,认为议员选举法开创了中国的选举时代,选举法的实施在形式上也是比较成功的。但从宪政角度看,议员选举法仅实现了程序意义上的民主,无法在实体上实现法治与人权。还应该看到,民主政治的建设需要经历一个逐渐发展而臻于成熟的过程,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下运行,这些都必须具备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