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财产保全中权利滥用的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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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法律意识在悄无声息的发生改变,如今的中国人已从传统的“厌诉”发展到具有十分强烈的自身权利维护意识,特别是伴随着司法改革“立案登记制”的设立,种种变化都导致法院的受理案件数量井喷式增长。这其中有一部分是滥用诉权的行为。在滥用诉权行为中的滥用财产保全权利是最能直接限制对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一种行为。虽然在理论界已经对滥用诉权达成共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方面的规制还模糊不清。由于我国现代司法发展较晚,对于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行为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制手段。而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危害不可小觑。我国对于财产保全权利滥用的责任承担只有“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而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也存在的争议。因此本文从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概念、特征入手,分析滥用财产保全权利行为的危害性,同时考察了两大法系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对我国如何认定和规制滥用财产保全权利行为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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