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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罗森贝克法律规范说的要求,权利人应当对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现实中权利人对提出请求这一事实很难作出证明,而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又会产生新的不公平,有违诉讼时效制度平衡社会关系的主旨。这都是因为没有理顺诉讼时效客体及效力、请求的生效要件、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之间的关系。为解决这一问题,论文从实体法出发,通过对诉讼时效制度概念以及价值的理解,探讨应当设立怎样的程序规则来实现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主旨,进而论述降低证明标准在解决权利人请求中断诉讼时效证明障碍中的合理性以及可行性。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请求中断诉讼时效的民法本质探析。首先通过对诉讼时效的客体和完成效力的研究,得出诉讼时效实质为一种危险负担,其客体为实体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然后阐述诉讼时效制度实质乃正义与效率的平衡,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与一般人的权利观念和道德价值具有一致性,在适用时应“从宽解释”。进而对权利人请求中断诉讼时效的生效要件分析,揭示请求的民法本质即意思表示,将权利人提出请求按照对话与非对话的分类,分别阐述其产生效力的要件为“了解”和“到达”。第二部分:权利人请求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明障碍。按照罗森贝克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说明权利人对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承担证明责任。结合民法对意思表示生效要件的分析,细化权利人对三个要素负有证明责任:针对一定之人,一定之债提出请求,该请求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水平,国民的证据意识淡薄,导致对以上三个要素的证明陷入困境。在无法苛求国民的证据意识的能够瞬间提高的情况下,对证据规则中的两项制度即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作出必要的调整是实现实体法立法主旨的途径。然而对证明责任分配进行调整的尝试显得苍白无力,甚至有颠覆实体法的危险。理论上需要引入证明标准,对其进行调整以期解决权利人提出请求的证明障碍。第三部分:权利人请求中断诉讼时效证明障碍的解决机制。从预期效用性的不平等排列来看在权利人提出请求的证明过程中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更为合理。从请求产生效力的证明障碍(证据分布不均匀)和请求内容的证明障碍(较高证明标准导致的证明困难)的不同情况之分析,论述事实推定和降低证明标准为盖然性优越的两种解决机制。第四部分:相关实证分析以及立法完善建议。结合相关案例,从证人证言的运用,公证证明,电话请求的证明等角度来探讨降低证明标准在权利人请求中断诉讼时效证明上的作用,并提出立法改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