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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特指信访群众针对法院的信访活动,该等信访之核心诉求是就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包含受理、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的权利救济措施。涉诉信访的益处在于拓宽民众权利的公力救济途径,负面效应在于涉诉信访的高位运行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成为困扰各级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社会矛盾大量涌现,涉诉信访的总量也愈发庞大。而各地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也发现,涉诉信访制度正在进入一个怪圈,即各地法院在涉诉信访问题上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越多,当事人的信访欲望就更加强烈,涉诉信访的案件随之更多。涉诉信访中的部分闹访、缠访案件,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无法超越法律的底线去满足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在无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后转向群体访、越级访,所带来的危害尤甚。中央政法委在2005年出台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2009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为规范涉诉信访行为做出了有益尝试。这三个文件的颁布,是信访工作史上的一大进步,但作为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其仍然存在现实对应力较差、制度衔接不足、规则过于宽泛等问题。至于在工作中如何得以真正实施,摆脱过去那种纸上虚置的状态,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根据中央政法委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文章就涉诉信访终结问题从法律层面做一思考。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对涉诉信访的相关概念进行思辨,使大家对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有一直观了解。分析了作为中国特色的涉诉信访制度,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浪潮中所面临的困境及其和法治理念的相左。再从法理学角度剖析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理论依据,分析其存在的价值与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对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现状、困境及其成因的系统分析,以使我们认清涉诉信访终结制度问题的根本要害,从而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概念虽然已经提出多年,但在司法改革尚未完全启动的前提下,司法机关仍然缺乏处理信访问题的主动权,加之终结制度自身的不完备,其运行起来更是步履维艰。第三部分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辨,以探寻改造涉诉信访终结制度之出发点,寻求当前制度问题的综合解决方案,确保涉诉信访制度规范化运行。实践中终结制度必须按照严格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其基本前提就是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构建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合理主体及程序,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