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知识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至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保护传统知识,不仅在维护文化多样性、弘扬优秀文化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在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方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94年3月25日,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21世纪议程》,即已明确强调保护传统知识的重要性。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不论是国际立法抑或国内立法,不应该是考虑如何将传统知识纳入到现有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范围,而是将传统知识法律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分离,应当根据传统知识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和特征—保有、维持和世代繁衍,建立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体系与保护机制,并藉由通过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保护本国的传统知识,并以此作为区域协定及国际公约形成的基础。本文认为传统知识保护的立法理由在于“传统知识的利用”必须建立一种法律秩序,应由国家、政府或特定群体组织“实行分级管理体制”与“通过授权许可使用”的制度设计、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目的。就“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方面,本文提出“公共领域”与“专有领域”的划分决定着传统知识保护范围的大小之主张,建议对“公共领域的传统知识”与“专有领域的传统知识”应在法律上作出具体界定并划分决定其不同法律保护。此外,在“通过授权许可使用”方面,本文认为“收费协会”依据的前提是一市场力量,通过这个工具,把所有与传统知识利益相关者集中起来,从而可以使传统知识持有人获取经济、社会和文化上的收益,是最有效的保护方法与发展手段。同时,本文认为应该认明的是,传统知识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传统知识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传统知识的保护需要依赖综合的手段,具体作法也是因地制宜、各有不同,可以考虑在国内立法上仅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做一些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给地方充分的授权。至于国际立法部分,本文主要从联合国(UN)/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Diversity,CBD)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Organization,WIPO)两者间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档的基础上,作深入的研究与探讨,透过各国际组织和国家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将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CBD保护相比较,全盘了解国际层面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核心内容,以及切实可行的保护传统知识的方案,形成全方位综合的立法保护体系,对传统知识实行真实而有效的保护,最后达成传统知识保护、永续利用及创新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