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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无疑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我国目前还处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起步阶段,因此我国大部分学者研究的焦点多集中于如何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如何保障公民知情权上,研究第三方权益保障的文章并不多见。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第三方的权利保护也不容忽视。注重第三方权益的保护,对解决基本权利冲突,切实落实人民主权原则等都有着重要意义。如果未能很好的保护第三方权益甚至从根本上缺乏对第三方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很可能使人民权益受到损害,这不仅仅会影响人们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信心,也会影响信息公开目的的最终实现。鉴于此,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多个研究领域中,笔者选择了第三方权利保障这个研究方向,对如何给予第三方及时有效的权利保障进行了初步的制度设计。笔者从第三方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入手,通过分析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中对第三方权利保护的状况,并借鉴、总结国外经验,主要从程序制度设计和救济两大方面对第三方的权利保护进行了探索性的初步探讨。因为第三方的信息一旦公开其权益就已经受到损害,再多事后救济方法与手段也无法回复至未公开的状态,所以笔者重点讨论了如何完善第三方提出异议的事前通知程序,包括事前通知程序的应有内容,第三方反对意见的提出,以及在最终的行政决定与最终公开信息之行为期间设置一段合理的时间间隔,让第三方在收到行政机关的终局决定之后就可以积极的去寻求救济等重要内容。鉴于有第三方参与的信息公开程序的复杂性与特殊性,笔者在救济部分细致探讨了复议与诉讼程序中的若干基本问题,例如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时机,第三方的原告资格及其起诉对象等等;除此之外,笔者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中构建暂时性权利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