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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体系是经济体系的风险承受者,任何实体经济的变动风险,均会由贯穿经济活动的银行体系承受,因此,决定银行业是否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就是监管当局对其经营活动所产生风险是否能准确衡量并有效监管。如果不能准确衡量并有效监管银行业的风险,就注定只能承受风险的冲击,在经济危机时惨遭淘汰。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1月25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开放报告》表明,今后中国银行业的监管重点将放在商业银行所而临的主要风险和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上,且中国银行业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必须参考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作为全世界最有影响力的银行监管机构,为了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长期以来不断致力于完善和强化银行体系的风险监管制度,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开发了一系列新的风险量化监管机制,如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进行重化监管,引入内部模型法对风险进行计量等。《巴塞尔协议》作为银行风险量化监管的国际法律规范,极大的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实践。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巴塞尔协议》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和完善,以反映银行风险量化监管的最新理念和规范,对完善世界银行风险量化监管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具体分析了《巴塞尔协议》和我国银行风险量化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首先,文章强调了银行风险量化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接下来,指出了我国银行风险量化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在借鉴国际银行风险量化监管法律制度一《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风险量化监管法律制度的有效对策,例如加快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大力建设外部信用评级体系、推广内部模型法在衡量信用风险中的运用、强化对贷款集中的限制等。这不仅有利于今后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而且对及时发现危机前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将风险量化监管应用于中国的风险监管实践,有利于提升中国的风险监管水平,提高风险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