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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通过法院裁判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起诉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诉的适法提起是诉讼法律关系成立的标志。当事人提起诉讼是以当事人享有诉权为基础和前提,诉讼并不仅以当事人享有实体法规定的实体权利为依据,也可以是以权利有关的利益,特别是在私权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民事纠纷的客观存在应当是当事人享有诉权的基础,换言之,诉权不是抽象的,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是针对具体纠纷而言,只要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不安定状态,诉权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利就具有了消除的潜在功能。从程序的意义上看,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具体纠纷的权利,法院启动审判权是以起诉为条件,在具备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的前提下,案件才进入到本案的实体审理,本案判决的作出是对实体诉权的满足。起诉要件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法院认定起诉合法从而成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准,起诉要件的设置关涉到纠纷能否进入到诉讼程序。理论上把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作了明确的区分,国外诉讼中的起诉要件标准较低,程序诉权较容易得到实现。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除了规定法院立案需要具备起诉的形式要件之外,还要求起诉必须具备实质要件,这种在起诉要件中置入诉讼要件的结果是抬高了起诉要件和行使诉权的要求,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造成很多纠纷被排除于诉讼救济之外。文章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对民事一审立案制度加以细致的研究,为我国民事一审立案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更加合理的建议。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考察我国现行民事一审立案制度,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对起诉要件立法存在的问题。从条文分析的角度对我国民事一审立案中的当事人、法院、诉讼事由和证据事项进行深入的研究,认为我国民事起诉要件中包含了诉讼要件的内容;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的混淆造成对诉权的侵害,由此也带来上访等社会问题。第二部分,对民事一审立案制度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研究。1.从诉权的含义出发,理清诉权理论的不同派别和基本内涵,认为诉权有程序诉权和实体诉权之分;2.从诉权的内部结构出发分析程序诉权和实体诉权分别对应的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本案要件,以诉讼构造为桥梁,探讨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的区别及起诉要件在行使诉权中的地位和功能;3.对域外民事起诉要件作简要的评析,为我国民事一审立案制度的完善奠定立法借鉴。第三部分是文章重点,针对我国民事一审立案制度中的不足,从保护诉权的角度对起诉要件进行重新设置,把诉讼要件从起诉要件中排除从而降低起诉要件,对法院立案机构的调整和完善检察院民事一审立案监督权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