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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是区域一体化的应有之义,区域共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参与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其中地方政府比其他参与主体更为了解地方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并能够高效地开展大规模供给,因此地方政府是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最重要责任主体,而加强地方政府间合作成为实现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在区域一体化深入发展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改革目标的推动下,以珠三角、长三角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与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相关政策,降低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成本,解决了公共服务“碎片化”的问题,人民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显著提高。国内其他区域也跃跃欲试,但由于地方政府间复杂的利益关系难以协调而举步维艰。目前,急需构建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中地方政府间合作的新分析框架,并以此来为我国的相关实践提供指导。本文梳理了地方政府合作推动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的相关理论成果,把我国区域地方政府合作划分为了起步、发展、深化三个阶段,从合作的推动力量、参与主体的相互关系、参与主体的行政级别等把区域地方政府合作模式划分为自发型模式、诱导型模式、双向依赖型模式、单向依赖型模式、省际政府合作模式和市际政府合作模式六种。从合作的主动性、深度与广度、组织化程度、长效机制等方面深入分析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中地方政府间合作现存问题,并认为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地区分工不同、官员的经济人属性、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提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立足实际、分工明确、循序渐进、形式灵活的原则同时,着力从转变发展观念、构建利益协调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创新工作方法等方面入手,采取综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