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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商业组织,由于公司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殊性,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通过其代表机关即代表人行为来实现,公司代表权制度由此而生。可以说公司代表权是公司正常运作的基础,也是权力分配、责任承担的前提,在公司法理论中意义重大。我国公司代表权由法定代表人来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范围,不仅董事长、执行董事可以担任,而且经理也可以担任。并且,将选定法定代表人的权力赋予了公司章程。较之以往单一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并非已臻于完善。本文拟围绕公司代表权这一核心概念,通过对代表权的理论探析,同时对境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和公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廓清优劣。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成因和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阐述了研究公司代表权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公司代表权的界定。公司代表权是公司代表机关或代表人对外具有的进行营业上和裁判上一切行为的权力。通过对法人本质不同看法的比较,提出代表人是基于与公司之间的委托代表关系而享有代表权。
第二部分是公司代表权制度的立法比较。从代表权的取得、代表权的行使主体、代表权的内容、代表权的限制和制约五个方面全面阐述了这一制度,并将境外和我国的立法作了比较,为我国代表权制度的完善作了理论准备。我国的公司代表权由法定代表人来行使,法律限定代表人的主体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可以由章程的规定来选择,这实际上是有机体理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包括对外业务执行代表权和诉讼代表权两种,其受到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以及在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法律限制和任意限制,但是,对它的任意限制的效力条款却欠缺;此外,由股东会和股东、监事会和监事对代表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第三部分是我国公司代表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利弊分析。首先,分析了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成因、特点和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这一制度的改变状况,介绍了公司设立和清算时这两种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代表权制度;其次,根据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实施现状,即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一权独大、公司印章的过分使用以及民事责任的欠缺,指出法定代表人制度无论对公司、代表人自身还是第三人都有着不利之处。
第四部分是我国公司代表权制度的完善。本着安全、效率的立法理念,提出应从扩大代表权的行使主体、完善对代表权的监督以及健全代表人的义务责任机制三个方面来改革我国的公司代表权制度。
结语部分是笔者在完成这篇论文后对自我学习和研究的总结和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