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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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一直都将死刑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这是受古代“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影响的结果。但是随着刑罚观念逐渐改变,司法渐趋文明,而我国故意杀人罪仍是适用死刑最多的罪名,我国刑法学者提出对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必须加以限制。然而由于我国对故意杀人罪的立法规定还不完备,加之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足,使对死刑适用的控制出现了一定的难度。于是,笔者在研究了国内外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并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情况以后,认为可以通过把情节规定到条文中,以情节作为量刑的标准来修改立法,同时在司法方面加以完善来达到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叙述了古代、近现代和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刑法典颁布三个阶段我国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沿革。发现从奴隶社会开始,死刑就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一直沿用至今。而在不同朝代,在故意杀人罪的条文中都不同程度地对情节做了规定。第二部分叙述了保留死刑国家对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该部分主要考察了美国、俄罗斯以及蒙古国对于谋杀罪的立法规定以及司法适用。这三个国家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不论是罪名还是量刑情节都要比我国规定得细致,一些先进的立法方式我国可以借鉴。第三部分结合统计数据和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探讨了我国审判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情况。分为适用死刑的情况和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两个方面。在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常见的情节作为适用或者不适用死刑的标准加以研究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在具有累犯、数罪、造成两人以上的被害人死亡等情节的案件一般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如果是由民间矛盾引起的故意杀人,或者罪后能够采取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原谅的,若具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中谈到,犯罪时或是审判时被告人具有一些法定情节不能适用死刑以及具有义愤杀人、自首或者立功、被害人存有过错等情节一般不适用死刑的情况。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故意杀人罪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分为立法以及司法两个方面。立法方面首先研究了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相关规定,发现立法规定具有罪状简单概括、法定刑幅度大以及法定刑顺序与整部刑法体系不符的缺点。司法方面主要分析了在事实认定中,证据的收集和采信方面的不足,以及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官倾向于适用死刑、自由裁量权较大的缺点,两个方面最终导致同案不同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第五部分是笔者通过针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完善的立法以及司法建议。立法上,建议修改第232条,改变法定刑的顺序,并以情节作为标准来对故意杀人罪做量刑规定;司法中,建议提高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证明标准,降低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以此来对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起到限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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