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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将日常管理权限赋予公司的董事会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间接控制公司。但是,随着董事会的职权不断扩张,董事会逐渐接替股东(大)会控制公司,把中小股东排除在公司治理体系之外,打破了公司治理体系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间的权利平衡关系。为了重塑权利平衡关系,就必须提高股东(大)会的地位、解决股东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问题和强化股东的监督作用。因此,很多国家都确立了股东质询权制度。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创新性地提出了股东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质询这一原则,尽管历经24年的发展,《公司法》经历数次修正和修订,但是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发展却十分缓慢,《公司法》对股东质询权制度的规定偏于原则,对于股东质询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条件、范围边界以及救济方式都需要明确和细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质询权难以运用到实践中的尴尬境地。本文将通过对国外股东质询权制度的分析,结合我国实践困境,探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质询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相应的完善措施。本文第一章为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问题、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对相关文献进行了综合评述,最后还对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文章结构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本文第二章研究股东质询权的法律界定。主要对股东质询权的定义、性质、功能和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的立法进程和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本文第三章对股东质询权的权利主体进行介绍。主要围绕股东质询权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进行研究和分析,同时探讨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在权利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第四章研究股东该如何行使股东质询权的问题。主要探讨和分析我国股东质询权在行使场合、方式、范围和边界等内容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第五章讨论股东质询权的救济制度。主要探讨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在司法救济层面的不足之处,总结出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之诉、损害赔偿之诉和强制质询之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第六章在前五章的基础上,主要探讨完善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