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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伦理作为一门横跨经济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仅仅在经济或伦理自身既有方法寻找出场路径,只能导致一种学科本位主义的封闭理路,不利于经济伦理的建设和完善。经济伦理作为一门边缘学科,应该在边缘地带探索其存在的理由和根据,打破传统学科方法对立所导致的彼此之间狭隘解读。森的可行能力正是在打破学科方法壁垒的基础上,提供了一个以自由为本质,以功能性活动为具体内容,以可行能力为价值依归,为经济与伦理提供了面向经济伦理生活实践的沟通与互动的、具有方法论意义的整合平台。森在批判功利主义、过程个人主义、福利主义、罗尔斯正义论、诺齐克义务论权利、共同体主义等占据主流地位的经济伦理学科本位式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可行能力的经济伦理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其创新特征与竞争优势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它主张评价信息标准选择的多元性,要求无论是在经济学还是伦理学领域都扩大评价的信息来源和信息基础,不赞成把某一种信息置于惟一可取的地位,从而武断地排除其他信息因素对评价的影响。收入、商品占有、效用、基本善、自由,每一个评价标准在特定环境下,都有其不可约减的作用,不能因为坚持其中某一个而牺牲其他有价值的信息评价标准。其次,它坚持结果敏感性的评价推理方式,肯定了功利主义中结果敏感性考虑的积极意义,与独立于结果的义务论相比较,宽泛的结果评价有着更大的范围和影响,能够容纳多样性的道德关注。再次,森主张行为者立场关联性考虑,要求道德应该关切到道德行为者本身,考虑到行为者的参与性与主体性,而不是仅仅考虑行为者的后果。这既与独立于行为者的“结果中心伦理学”的功利主义相对立,又避免义务论过分强调程序和形式,而导致主体能动性的失败。可行能力以自由为其哲学基础,可行能力的本质在于人们有过其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实质自由,这种自由既有建构性的价值层面,也有工具性的自由层面,比如最常见的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护和防护性保护等;可行能力视野中的自由是多元的,首先,它坚持自由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的统一,自由的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都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其次,它把自由理解为实质自由,超越独立于结果的程序性自由的局限性,关注自由的真实内容。强调主体性、参与性及相互依赖性。其三,它把自由看成约束意义上的积极自由,坚持以否定自由为基础的肯定自由解释。最后,可行能力自由观要求既重视强调自主选择的过程层面,同时也注重结果层面的考量,这就既避免了功利主义自由观过分强调结果方面,忽视了自由的内在价值以及行为者的参与性与主体性,又巧妙地解决了义务论自由观虽重视了自由的内在价值但漠视结果,以及其过分强调程序性的而非行为者实质性参与的弊端。同时,可行能力把扩展自由作为发展的首要目的也彰显了对社会底层和贫困人口深沉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