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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害诉讼”一词源于日本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的“诉讼诈害防止参加制度”。“诉讼诈害防止参加”是指对于已经确立了诉讼系属的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其权利受到损害,该第三人可以参与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从定义,我们可以问接了解到“诈害诉讼”是指当事人双方基于非法目的,通过诉讼,以取得“合法”判决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但我国现行的民诉法律制度却很难为此类案件的第三人的受损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使本诉的判决书竟成为侵权的凭据。本文通过借鉴外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经验,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救济的途径进行了一定的思考:提出完善我国第三人诉讼制度,使权利被诈害诉讼侵害的案外人有参加诉讼的权利;同时也赋予权利被诈害诉讼者侵害的案外人以请求撤销生效裁判的权利;再次,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使在执行过程中权利被侵害的案外人能得到更全面的救济。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是对诈害诉讼的具体分析。开篇先描述了诈害诉讼大量发生的现象,继而分析了诈害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及其产生的原因。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大幅提高,在产生了社会纠纷时,公民大都愿意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但是,也有一些人开始利用合法方式来达到非法目的,“诈害诉讼”就成为法院和主审法官们头痛的问题之一。诈害诉讼是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恶意串通,使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诉讼,有着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点。本文从对诈害诉讼发生的诉讼法思考和规制诈害诉讼的立法不足两个方面具体解析了诈害诉讼的成因,引出了建立诈害诉讼救济机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论述了国外对防范诈害诉讼的程序法制度的法律规定。比较与研究了各国民事诉讼法对案外第三人在诈害诉讼中的权利救济,从在主参加制度中规定诈害防止参加和建立事后第三人异议撤销之诉、建立案外人异议之诉三个方面论述了各国民诉法对案外人权利的救济。阐明了“诈害诉讼”的救济制度设计采取的是首先在事中允许第三人参加到本诉中,即诈害防止参加,赋予第三人类似原告的诉讼权利,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当诈害诉讼终结后,法律允许被侵害利益的案外人享有申请撤销侵害其权利的生效判决、调解书的权利,和在执行阶段有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权利,以规制诈害诉讼。综上所述,得出结论,应从事中和事后两个方面对案外人在诈害诉讼中的权利进行救济。第三部分回归到对诈害诉讼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上,提出建立诈害防止参加之诉和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以及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首先,从建立诈害防止参加的必要性和具体制度要件两方面论述了诈害防止参加之诉的建立。接下来,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确立提出了一些看法,阐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诈害,或因受确定判决效力影响而遭到不利的原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讼,以致于不能提出有利于自己并影响判决结果的事实或法律主张,从而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原确定判决的诉讼。这种诉讼程序属于事后救济程序,与事前救济程序相对应并形成互补。另外,提出通过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执行阶段对实体权利受到侵害的案外人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