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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法治的细胞,是社会实践与法律规范的有效结合体,是应然法律规范的实然应用。无论是域内还是域外,英美法系亦或大陆法系国家,判例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笔宝贵的司法财富,案例的优势功能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无疑是不可或缺的。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运行已逾6年,受制于诸多原因,其运行效果远未达致预期目标。学界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理论存在诸多分歧,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仍未达成共识。基于该制度理论不清与实践运行不畅的严峻现实,深入研究案例指导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以刑事领域的案例指导为视角,理清案例指导制度理论上的分歧,明确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自身的特殊要求,消除制度运行的障碍,促进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补足功能的发挥,达致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维护司法公正,成为研究本课题的目标与价值所在。案例指导司法裁判活动在我国有深厚的历史基础,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绝非司法机关心血来潮之举,而是经过司法人员多年探索案例指导工作的实践逐步建立起来的。因此,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案例工作多年的积淀与升华,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自身司法传统的一种延续,绝不只是对外国司法判例制度的简单照搬。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之后,指导性案例的身份也发生了转变,它不同于以前的案例以及现在的非指导性案例,而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规定》确认后,各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的案例。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可以发现,其问题点并不突出,解释法律型的案例较少,多数案例都是在重申司法解释与回应社会公众关切问题,尚不能有效化解法律适用难题。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行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个必须要论证的重要问题。罪刑法定要求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底线,法官不能法外施刑,随意践踏公民合法权益。与民事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中国特色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必须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其本质上是一项法律适用机制,而非造法机制。刑事指导性案例是在遵循现有成文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框架之下进行的释法活动,为类似案件提供审判标杆,统一司法尺度,因而不存在法官造法之嫌。刑事指导性案例不仅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还与罪刑法定精神相契合,在明确法律内涵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成文法律与司法案例的有效结合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真谛。作为一项司法改革举措,刑事案例指导制度重在法律适用,其强调对法院裁判活动的指导,力图达到统一法律适用的效果。指导性案例自身没有法律效力,其只是适用成文法之典范,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作用。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式,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立法实现的一种辅助方式,立法与指导性案例是一种“主”与“辅”的关系。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有别,是司法解释的有益补充,它们共同构成我国独特的法律解释体制,合理分配二者的释法空间是今后我们考虑的重点。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对成文法具有诸多补足功能,其灵活、直观、具体的释法优点能够有效弥补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不足,对指导司法裁判、指导规范量刑、活化与发展立法、指引与预测以及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具有补足功能。从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认知与刑事指导性案例司法援引两个维度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司法人员对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熟悉度较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遭受司法人员的冷遇,司法人员的理念落后以及应用指导性案例技能缺乏。指导性案例的援引率极低,法院对其他诉讼主体援引指导性案例也不予回应,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形式各异,有失规范。实证分析的数据与结论证明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实践运行效果不甚理想,远未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优势功能。究其原因,一是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效力形同虚设;二是数量较少的指导性案例难以涵摄刑事司法实践的法律难题;三是已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力与说服力不强。借鉴域外司法判例制度的先进经验,可从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外两条路径予以完善:一是从内部制度上注重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影响力,增设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增强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力与说服力,健全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各项机制;二是从外部环境上保障司法独立地位,控制司法解释的数量,加强对法官应用案例能力的培训,加强学者与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良性互动。通过以上两条路径,消除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障碍,确保指导性案例的优势功能充分发挥。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判例制度的一种雏形,仍然处于幼年时期,其发展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我们对其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努力促使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在近期具有执行力,在远期具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