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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单务性,即受赠人不需要给予相应的对价,就能够拥有赠与人的财产,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合同法》赋予了赠与人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来维持赠与人和受赠人二者利益的平衡,对于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对其进行了时间上和范围上的限制,但在赠与实现的过程中,赠与人可能会滥用任意撤销权,使得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而受赠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害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任意撤销权的基本原理切入,阐述任意撤销权的概念、对任意撤销权的性质为形成权进行论证;同时,对于任意撤销权产生的原因,在赠与合同性质为无偿性、法理学的公平原则两个方面进行论证;对任意撤销权与相关撤销权,即与法定撤销权、合同撤销权以及邀约的撤回权、撤销权三个方面,分别展开区别论证;列举他国的撤销权制度与我国撤销权相比较分析。第二部分论证赠与合同的性质对任意撤销权产生的影响,首先列举诺成性和实践性上学者之间产生的不同观点,以及赠与合同不要式的对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影响、赠与合同无偿性使得赠与人享有了任意撤销权等几个方面。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为《合同法》中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以及赠与人撤销赠与后法律规制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第四部分以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缺陷为切入点,主要包括对受赠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保护的缺失、撤销权在立法中与相关立法的冲突、重复之处,以及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当的过程中,出现的滥用任意撤销权的情况发生,都会导致受赠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第五部分是对任意撤销权制度缺陷提出立法上的建议,主要体现在笔者不同意引入缔约过失责任规制任意撤销权,对于在立法中任意撤销权与其他条款的冲突之处,提出个人意见、引入公证生效、扩大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规定、明确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五个方面对任意撤销权制度完善进行分析,意在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完善《合同法》的任意撤销权制度,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很好的保护,维护立法的和谐,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