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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一种新的证据——电子数据出现。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使用人群不断扩大,涉及电子数据的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由于电子数据的高技术性、储存和传递的隐蔽性、易损性等特征,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当事人不能正确运用电子数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审判人员无力对电子数据进行有效认证的现象。因此,通过专业人员对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并以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来审查判断电子数据成为了诉讼中最为重要的活动。然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作为新型的司法鉴定业务,理论研究起步较晚,我国直接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因此,对它的相关法律管制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研究是对传统司法鉴定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扩展,本文将以传统司法鉴定为基础,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自身特点出发,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现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有关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对我国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立法及实践有所助益。
本文是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进行研究,那么弄清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是首要任务,因此,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电子数据的定义和特征进行讨论,紧接着分析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并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业务做出不同的分类,辨析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与电子数据取证的关系。
第二部分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国内、国外研究成果,以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国内外立法现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以期为本文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文章第三部分针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析,分别从电子数据的内涵和外延、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主体资质的认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工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规则等方面提出问题。
最后一部分,笔者针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亟待解决的四个问题,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条件、鉴定工具的法定评价标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程序法律规则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制度和认证方式,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