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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公诉方和辩护人到庭,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审判活动。缺席审判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雏形,但只是近些年来随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在开庭之日不能到庭的情况越来越多,再加上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刑事缺席审判才逐渐被各国接受,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诉讼制度。许多国家都根据本国的实际国情对缺席审判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纵观我国三大诉讼法典,在民事诉讼领域和行政诉讼领域都明确规定了缺席审判制度,但在刑事诉讼中却一直处于空白状态。长期以来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是造成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缺失的重要因素。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腐败现象逐渐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追回被犯罪分子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对生效判决的迫切需要,改变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分子、被告人死亡、逃跑、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如期审理出现的诉讼拖延、案件积压、司法资源浪费严重等现象的需要,使得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个重要课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我国诉讼程序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价值。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涵义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适宜采用狭义的概念。刑事缺席审判之所以能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诉讼方式,首先就在于其本身所体现的价值。刑事缺席审判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对矛盾的冲突与平衡中:第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与平衡;第二,在保障被告人利益与保障被害人利益中凸显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第三,在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冲突中体现对诉讼效率的追求。许多国家都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对缺席审判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通过考察国外的先进立法,一方面有利于我们全面了解该项制度,帮助我们构建一个更加合理的制度;另一方面通过研究国外的相关规定可以使刑事缺席审判的存在更具有说服力。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逃跑、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案件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往往忽视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其关于涉案财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也不明确,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总结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混淆了“刑罚”与“刑事责任”的涵义;第二、对“口供”的过分重视;第三、对被告人庭审在场的定性错误。由于当前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追回国有资产、开展国际合作、保障当事人权利之需要以及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安定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等方面的需要,使我国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必要性。同时,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法制建设以及良好的国际环境和人民对正义的强烈要求,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行性。刑事缺席审判相对于对席审判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毕竟存在一定的距离,所以我们在构建刑事缺席审判时,必须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情形上进行严格的规定。程序的具体构建针对为审判做准备的审前阶段、审判、执行等阶段的不同特点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任何事物即使再完美也会存在不足,所以为了防止刑事缺席审判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告人上诉权和异议权等救济措施,以使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