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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环境刑法始于二十世纪中叶,人类在发展经济、过度开发环境的同时,不断受到环境问题的困扰,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环境本身以其自有的方式“报复”人类,诸如厄尔尼诺现象、物种的灭绝,等等。由此,人类开始面临环境问题的挑战。环境问题受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环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及法学家们不断尝试和探讨的课题,运用刑事法律保护环境是其中的课题之一。在我国环境刑法的发展较为迟滞,与国外相比也比较迟缓,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立法滞后、笼统。我国环境刑法的制定相对较晚,截止刑法典修订以前,并无实质意义上的环境刑法编纂。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的环境犯罪规定;对环境犯罪行为主要依赖单行刑法和环境行政法中的附属刑事条款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呈零散支离状态。1997年刑法创建了环境刑法的雏形,并于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单独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共涉及14个罪名(现为15个)。这些环境刑事制裁的内容不仅囿于传统刑法理念的僵化模式,而且是单行刑法和附属刑事条款规定的汇总,缺乏一种突破性的理念追求,传统思维定式的固有缺陷没有得到根本的订正。在刑法中加大对环境犯罪的刑罚比重和惩治力度是现代社会演进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保护环境必然需求。二是理论研究薄弱。就目前而言,环境刑法的理论研究相对比较薄弱,因为环境刑法研究的起点较晚,司法实践中的相应判例较少,原始性的资料比较缺乏。环境刑法研究的触点带给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种迥异于传统的思辨方式,这种理性思辨使传统刑法理论受到多方位的冲击。因此,许多问题亟待深研究、探索。如污染环境犯罪较传统犯罪类型大相径庭,刑法有关污染犯罪的笼统规定及立法缺陷不足以臻达惩治此类犯罪的目的。再如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环境刑法的保护客体等问题,也对传统刑法理论形成冲击。这些命题的未来定位关乎环境刑法发展的价值取向和刑法理论的深层拓展。论文“环境刑法的基本原理”这个选题主要围绕环境刑法而展开,之所以称为“基本原理”,原因有两点:一是论文整体内容不包括环境刑法分论部分,即没有涉及具体的环境犯罪,只是论及环境刑法总论中的基本问题;二是所论内容仅为环境刑法构架的一般原理,许多争议性问题没有全面展开论证。全文共分为八章:第一章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与内涵,第二章环境刑法的发展与特点,第三章环境犯罪的概念,第四章环境犯罪的客体要件,第五章环境犯罪的主体要件,第六章环境犯罪的主观要件,第七章环境犯罪的客观要件,第八章环境刑法的刑罚设置。